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一帶爆發激烈衝突,警方連日圍封理工大學,大批市民於 18 日前往理大外圍聲援校內被困者。29 歲設計師於警方驅散時,於紅磡蕪湖街跌倒被捕,被搜出索帶和波子等,被控暴動等兩罪。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上月中裁定被告兩罪罪成,今(19日)就暴動罪判處 3 年 9 個月監禁,管有工具罪則判 3 個月,同期執行。

被告雷爍鏗(29 歲,產品設計師),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紅磡蕪湖街參與暴動;及管有 26 粒波子及 100 條膠索帶。

判刑: 嚴重程度不只在乎個人行為    須考慮「整個暴動」

就暴動罪,考慮上級及同級案例的指引後,法官指本案暴動現場超過 100 人,及在場有人使用汽油彈及強光照向警員。法官引述上訴庭《鄧浩然案》( 2016 年旺角騷亂),強調暴動的嚴重程度不只在乎個人行為,而是「整個暴動」。

但法官也指,無論如何,本案並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武力,如辯方所言,被告並無主要角色,本案無嚴重人命傷亡,就暴動罪可採用 4 年作量刑起點。

無直接證據顯示曾使用武力    量刑起點 4 年

考慮到被告的個人情況,31 歲,擔任產品工程師,過往學業成績優異。呈堂求情信,均形容他為孝順、顧家、勤奮、樂於助人的人。被告承認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決定再作 3 個月扣減,判監 3 年 9 個月。

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法官重申,不接納被告解釋身上用品的供詞。被告身上的波子、索帶,及現場的磚頭等物品,可用作阻礙警方推進。法官採納 3 個月作量刑起點。根據整體刑期原則,判處暴動及管有工具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 3 年 9 個月。

家人、同事撰求情信 背景被告正面

辯方求情指,早前為被告索取的背景報告,比一般所見報告的更為詳盡及深入。眾多家人、同學、同事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均認同被告是「好好的青年、兄長、同事」,是個有知識的青年,律師形容可謂「全世界都讚佢」。被告此前沒有定罪紀錄,亦承諾會在服刑時繼續自我增值。若法庭判處較短的刑期,「對家人、社會都好」。

法官:裝備顯然用作參與暴動 拒接納被告供詞

法官姚勳智於上月 15 日裁定被告兩罪罪成,指當晚警方與示威者對峙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被拘捕時身處其中,並穿戴防禦裝備,加上現場有人設置路障,被告攜有波子、索帶等顯然作非法用途及參與當中的暴動。

姚勳智亦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特別是關於涉案索帶和波子的解釋。被告供稱涉案波子只是供其家中貓兒玩耍,索帶只為把鐵網繫在窗花以保護貓兒。但法官指,被告當天把這些物品攜帶外出,又稱對其背囊內有這些物品毫不知情。法官又指,被告描述在蕪湖街與示威者的位置、距離及情況等也與錄影片段所顯示的不符。

案件編號:DCCC 4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