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九龍遊行】人力錢寶芬被指違限聚令 質疑警兩分鐘發三警告 警:正常人一分鐘可離開
去年 9 月 6 日「九龍大遊行」,人民力量成員錢寶芬被指當晚在旺角違反「限聚令」。她否認該傳票控罪,案件今(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當晚負責指揮的督察遭質疑,當時在兩分鐘內連發 3 次限聚令警告,時間上不足以讓市民散去,指揮官稱「一個正常嘅人士,1 分鐘可以離開到上址(案發現場)」,又指若有人被封鎖線包圍,該人可要求離開。案件押後至 7 月 29 日續審。
被告錢寶芬今天沒有法律代表,她在庭上表示因本案並非法律援助署或當值律師服務的服務範圍,經濟上亦未能聘請私人律師,因此親自應訊。
被告被指伸出雙手示意他人逼留現場
今天由督察吳景華作供,綜合被告盤問時引述吳的口供,案發當晚他約於 8 時 10 分奉命在旺角掃蕩,直至 8 時 50 分到達西洋菜南街時,看到被告與另外12人聚集在荷里活商業中心外,並於兩分鐘內向 13 人發出 3 次警告,但遭無視,故票控各人。
吳的口供又提及,當時被告曾伸出雙手示意其他人留低及保持 1.5 米距離,帶頭與警方爭論各人並無違法,稱「我有dressing(對齊各人間距)」、「你警告幾多次都好,而家都冇戒嚴」,又謾罵警方,加上被告有與其他人互動及交頭接耳,相信被告有鼓勵他人逗留現場。
被告:為何伸手是示意留守 警:合理推斷
被告親自盤問吳,問他何以認為伸出雙手,便是示意各人留下及保持距離,吳稱「如果你畀我估,佢係示意啲人留低同隔開 1.5 米距離」,認為是「當時合理推斷」。被告反駁「行緊都可以保持距離」,吳回應若各人正在離開現場,便不需要保持距離。
吳在被告盤問下又表示,發出警告是為了令群眾散開,否則票控,但被告問是否代表市民散去就不會票控時,吳僅回答「視乎當時情況」。被告舉出多個例子,例如某人在離開時跌倒、某人受困無法離開等,問吳這些情況會否仍票控,吳一概只回答「視乎當時情況」、「假設性問題我答你唔到」。
警:若被包圍在封鎖線內可要求離開
被告隨後指警方在發出第 3 次警告後,已設封鎖線,部分人被圍困無法離開。吳表示,在警方封鎖線外的人不可進內,但在封鎖線內的人若想離開,可向警方要求,待警方了解後決定。被告聽畢便說:「呢個好重要,等我抄低先。」
被告稱兩分鐘連發 3 警告 警:一分鐘可離開
被告又質疑,吳當時在兩分鐘內連發 3 次警告,時間上不足以讓市民離開。吳稱「一個正常嘅人士,1 分鐘可以離開到上址(案發現場)」,又指預計市民「聽完(警告)就走」,因此不會特別預留時間讓市民離開,要視乎市民有否離開的動作,而決定是否票控。
被告續指,該處是行人路,問吳是否在行人路上有兩名行人以上便違例(案發時限聚令人數為兩人)。吳不同意,指案發地點當時正有人聚集,形容「有直幡,有枱,有櫈,並非你口中所講嘅行人」。
被告提「武漢肺炎」 警大聲糾正「新冠肺炎」
另外,當被告問吳是否知道「限聚令」是因「武漢肺炎」在港爆發而緊急訂立,指政府沒足夠時間讓市民瞭解條例,因此執法人員應要對此條例非常熟悉時,吳率先更正被告說法,大聲說「新冠肺炎」,並指「唔熟悉法例並非抗辯理由,我哋執法機關,有犯法就執法」。
被告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的傳票控罪,即 2020 年 9 月 6 日下午 8 時 50 分,在旺角西洋菜南街 6 至 12 號地下對面,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件編號:KCFS5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