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更新.首宗國安法】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下周二裁決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歷時 15 天的審訊今(20日)進行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將總結證供分析,及就法律觀點陳詞。
所有證人於上周四作供完畢。當天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作供期間,指定法官再問到李立峯「光時」與「港獨」相關系數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的概念。主控官周天行再質疑李的研究方法,又再追問有關「相關系數」的研究做法,卻遭法官打斷。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代表;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及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均由法援委派。案件由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
【16:30】陳詞完畢 押後至下周二裁決
辯方郭兆銘邀請法庭留意控方證人證供不一之處。例如警員對撞擊一刻的觀察,有人說是意外;有人說被告正加速;有人說被告有減速,偏偏沒有人看見盾牌被扔向被告,這點「十分奇怪」(very odd indeed)。
就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辯方指法庭應該考慮更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因為證據顯示唐曾經試圖減速。庭上亦透露,唐曾有交通罪行案底,因此法庭表示只會就《國安法》兩項罪行給予被告良好品格指引(good character direction),而不會就危駕罪作相同指引。
辯方多次強調「光時」口號有眾多可能意思,而任何疑點的利益應歸於被告。法庭向辯方澄清就「煽動」定義的立場。控方今早確認,其立場是「只要字詞的自然及合理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在所有相關情況下,能夠(capable of)構成「煽動」他人的效果,即屬『煽動』」(後稱「能否煽動」問題 (capability question)
但法庭認為,辯方今天所強調的「疑點」,是關於被告的犯罪意念(mens rea),即「控方能否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使用『光時』口號的用意,必然與控方的解讀一樣,即意圖分裂國家」(後稱「犯罪意念」問題 (mens rea question) )
郭兆銘確認,只要「能否煽動」問題或「犯罪意念」兩條問題,任何一個存在疑點,被告都應被裁定無罪。就「能否煽動」問題,郭重申「光時」口號的字眼太含糊(too vague),不足以構成煽動。亦重申控方沒有證據,指稱被告的意圖必然是分裂國家。
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法庭押後至下周二(27日)下午 3 時正裁決。
【16:00】辯方:只要法庭接納「光時」可有多種解讀 已足令被告脫罪
辯方又指,被告的行為表面看來,只是展示一面旗幟,旗幟上的字眼可有不同解讀,並指只要法庭認為相關字眼的意思可能有多種不同的解讀,已足夠令他所面對的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罪脫罪。
郭又強調,梁天琦被指提倡港獨及他所使用的「光時」口號有其隱含意義,但這並不代表其他人會明白或理解該隱含意義,亦不代表每個看到「光時」旗幟的人,都明白梁天琦被指想傳達的意思。
至於控方提及 2016 年旺角騷亂,郭質疑指「那又如何?可以改變光時旗可有多重意思?」質疑控方多次質疑辯方專家的研究方法不可靠或偏頗,辯方質疑指「如何及為何不可靠、偏頗?」並指辯方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慣用及標準的研究方法,相關的研究是以客觀方式進行。
至於警方高級督察張偉文所進行的「光時」口號統計,指光時口號出現的同時,有其他港獨口號出現,辯方再度質疑指,「那又如何?這並不能證明什麼」。至於控方陳詞指不應接納辯方專家證供,郭反問指「不是正好相反?」,即不應接納控方專家證供。
【15:45】辯方:本港及海外極少「一對多」煽動案例
辯方回應控方對「煽動」(incitement)的定義,指一般煽動是指「一對一」的溝通,只有甚少案例裁定「一對多」溝通構成煽動。法官質疑,單是本次審訊中雙方引述的案例,亦已有涉及「廣告」被裁定爲煽動材料的案例。郭兆銘回應,難以預期一般人會知道《國安法》通過後,掛上「光時」旗亦會構成煽動。加上本港及海外只有極少「一對多」構成煽動的案例。
而就被告的犯罪意圖,辯方接受這是交由法庭裁定的事項,但強調就本案的《國安法》罪行,法庭必須考慮辯方兩名具份量的專家意見。至於「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及「恐怖活動罪」,法庭也應該留意,被告當時刻意避開頭三道警方防線的警員,顯示他無意圖造成嚴重傷害。加上本案無實質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對途人造成了什麼危險。也無證據顯示公眾秩序如何被危害。
【15:15】辯方:被告帶備急救用品 非恐怖活動分子所為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強調,唐英傑當日行為的本質,顯示他並無計劃實施恐怖活動。唐英傑當日帶備了急救用品,正是因為他知悉當日有示威活動,可幫助可能受傷的人。此外,辯方指唐當時衝過頭三道警方防線時,都有避開撞擊警員。
法官杜麗冰質疑,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當日有用急救用品幫人。郭兆銘回應指,法庭可以作出推斷。一個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人,顯然不會帶備急救用品供他人(或自己)使用。無論如何,唐的行為亦遠遠不符合一般人對於「恐怖主義行為」(act of terrorism)的理解。
辯方又引述政府化驗師曾卓南的證供,指唐英傑在撞擊發生前曾經減速。但法官彭寶琴質疑,曾卓南的證供,是指他只看見煞車燈亮起,但無法確定被告有否煞車。辯方回應,當時的確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撞擊前曾嘗試減速,而一個實施恐怖活動的人,是不會嘗試減速的。
辯方亦提到,警員吳太盛扔出的盾牌(抑或是如他供稱是「鬆手」脫出),證據上看來曾擊中被告的手臂或電單車,而這有可能使被告分心,造成意外。法官杜麗冰質疑,吳太盛供稱自己不知道盾牌有沒有擊中被告,本案無此方面證據。辯方回應指不論擊中與否,也可能使被告分心,而這個可能性是不置可否的(neither here nor there)。
此外,辯方強調,即使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故意,但被告的行為亦無意圖「脅迫」中央、港府或國際組織。被告亦無提出政治主張,強調使用「光時」旗,不等同提出政治主張,因此不符合《國安法》第 24 條「恐怖活動罪」的控罪元素。
【13:00】辯方重申不能忽略修辭 Fight for your rights 非呼籲人「打架」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結案陳詞。郭指,本案第一個議題是「光時」口號的意思,究竟被告是否知道口號的含義,以及是否所有人都有同樣理解。他重申,專家意見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使用口號時的用意。雖然辯方兩個專家,均接納劉智鵬的理解不是「錯誤」,但同樣不能說是「正確」,因為辯方專家的立場,是口號的意思多變而模糊,沒有標準解釋。因此在法律上,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智鵬的解讀,必然是唐英傑案發時使用「光時」口號的用意。
辯方亦反駁劉智鵬的解讀不可靠。劉從歷史角度出發,指「光時」口號的字眼,數千年來從未改變。辯方指,雖然辯方兩名專家並非歷史學家,但也有參閱歷史作出回應。此外,劉智鵬過度強調字詞的「慣常用法」(customary use),完全忽視了「修辭」(rhetoric)。例如說「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s」不一定如字面上呼籲人們去「打架」(fight)以爭取權利。一句口號能有多個意思。正如舉起標語或旗幟,人們一樣可以有不同意見、不同想法、不同看法。
郭兆銘也指出,辯方兩名專家的專長,可謂是為了理解口號意義而「度身定做」。李詠怡教授研究政治及社會科學,在有關領域中知名,有眾多著作;李立峯教授亦是知名的新聞與傳播學專家。但劉智鵬完全沒有統計學的背景。
關於劉智鵬在「光復元朗」示威現場出現一事,郭也表明,辯方質疑劉稱當日只是到時支援學生,沒看見標語,亦不知當日示威目的等說法,認為他當日必然是參與了示威。
辯方重申,劉智鵬從歷史角度的解讀,過於死板、機械化,難以立足(untenable rigid mechanical view of history)。辯方專家的解讀,聚焦在口號字眼的現代用法,重申「革命」可指「重大改變」( big change ) 而不包含任何分裂國家的意味。一句口號亦不一定是要用作表達訴求,可用於表達情感。
此外,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如何解讀涉案口號。郭指,如果被告的意圖是要煽動他人,他應於旗幟上寫上更明確的字眼,例如「香港獨立」,更清楚的傳達意思,而不是使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句含糊的口號。
聆訊下午繼續,辯方將繼續陳詞。
【12:30】控方:被告有中學程度必然理解「光時」意思
控方強調,被告必然知悉及理解口號的意思,指被告有中學程度,懂中、英文。在其Google Drive 上亦找到關於「光時」的照片及影片,及有關 2019 年示威的內容。被捕當日,被告錢包內亦有「光時」口號的卡片。
就「恐怖活動」罪的證據分析,控方指,被告衝擊防線時,無視警員警告,與警員距離相近,更超速駕駛,顯示他有意圖造成《國安法》第 24 條列明的「嚴重暴力」,而事實上亦有 3 名警員嚴重受傷。種種證據顯示,被告使用其高馬力的電單車作致命武器(lethal weapon)。被告的駕駛方式明顯是針對警員,亦有證據顯示現場其他車輛被損壞,行為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這些客觀證據,亦能證明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控方又指,被告的行為屬於《國安法》第 24 條列明的「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爲「光時」口號是用作鼓吹政治主張,加上被告以針對警察、造成嚴重暴力的方式犯案,整體而言明顯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coercion)及「惡意訴求」(hostile demand)。
彭寶琴法官聽畢控方陳詞,引述兩宗案例,查問控方陳詞所依賴「煽惑」的定義,是否指 字詞的自然及合理意思「能夠」(capable of)構成港獨意思。周天行確認,
控方陳詞完畢。辯方開始結案陳詞。
【11:15】控方:辯方專家不可靠 法庭應採納劉智鵬報告
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意思,控方再次強調,辯方的專家不相關亦不可靠。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更應被採納。
周天行首先指,辯方李詠怡及李立峯教授均同意,劉智鵬的解讀(唯一意思是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是一個有可能(plausible)的解讀,也同意口號應該整句理解。周稱李詠怡也不爭議劉對「光復香港」或「時代革命」的理解。而雙方的專家也同意張偉文督察的報告(點算「光時」與「港獨」在示威現場一同出現的次數)。
他指,劉智鵬從語境、歷史角度分析,並考慮了口號的使用,梁天琦競選時的使用等背景,總結出 721 中聯辦示威比起元朗襲擊更能代表口號的意思。721 中聯辦示威中破壞國徽等行為,明顯是挑戰主權,有分裂國家之意。
但周稱辯方的專家報告,與本案議題無關,研究方法亦不可靠。正如李詠怡及李立峯承認,他們本來的研究目的並非為了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連登貼文搜索無助理解,而焦點小組、電話訪問調查等亦有偏頗,及被引導性問題 ( leading question ) 影響。
周最後指,無論如何,李詠怡及李立峯均不是中國歷史或中國語文的專家,法庭應該採用控方專家的報告,以字詞的簡單普通意思理解口號意思。
【11:00】傳達「煽動」訊息即犯罪 毋須證是否成功
控方指,法律上的「煽動」( Incitement ) 是指,所有由被告向他人傳達、以文字或行為的溝通。不論該「溝通」是否成功地煽動他人做出某行為。只要被告作出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的溝通,就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
就第 24 條「恐怖活動罪」,控方表示會依賴分條(1)「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及(5))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周天行強調,「嚴重暴力」不須實際出現,但本案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是有 3 名警員嚴重受傷。被告的行為亦顯示他有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符合控罪元素。
此外,周天行亦指,證據顯示被告駕駛電單車在在灣仔一帶的遊行現場行走,「光時」旗沿途顯然易見。加上被告衝過的 4 道警方防線,每道防線有 10 至 25 名警員,被告經過每道防線均加速,而每道防線的警員均有嘗試制止被告但不果,有警員與被告僅相距 2 米。
控方又指,被告的駕駛路線明顯針對警察,因為他經過頭兩道防線後,在軒尼詩道掉頭,返回駱克道及謝斐道。而他掛著「光時」旗,實際上等同「巡遊」( parade ),顯示他有意圖煽動他人。
控方指,以上顯示被告明顯故意違反法律、漠視人命安全。加上沿途有人歡呼鼓掌,顯示被告已經傳達「煽動」的溝通予他人。
【10:30】控方:分裂國家罪罪行元素 不論手段達至「非法改變」則犯罪
今早先由控方作結案陳詞。就第 20 條「分裂國家罪」的法律原則及罪行元素,周天行首先指出一個翻譯錯誤。他指,第 20 條的中文版為「『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但英文版是「『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ong Kong … or of any other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即是將「非法改變」翻譯成「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
但對比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將「其他非法手段」翻譯成「other unlawful means」,這顯示「unlawful means」在《國安法》中有兩種翻譯。周天行陳詞指,「分裂國家罪」中的「非法改變」,應該被正確譯為「unlawful change」,即是不論以任何手段達至的非法改變。
這才正確地反映控罪元素。周最後指,不論如何,《國安法》的英文翻譯版並非官方版本,法庭應該採用儘量貼近中文版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