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認猥褻 6 女童原囚 3 年 10 個月 律政司覆核成功 上訴庭改判入獄 5 年
案發時任職警員的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至少 6 名年 11 至 14 歲的女童,趁見面時加以侵犯,包括強吻、口交、摸胸摸臀、伸手入私處,甚至在公園迫誘女童性交。男警早前認罪,今年 1 月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3 年 10 個月。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刑期,案件今於高等法院處理。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彭偉昌,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覆核,指原審法官判刑原則出錯,刑期過輕,並認為適當刑期應為 5 年 8 個月,考慮到本案性質為刑期覆核,扣減至 5 年,稍後將頒布詳細書面理由。
由於被告早前已完成服刑,他今須再度入獄服刑。被告兩名女親友於他離開被告欄前,與他握手道別,其中一人激動落淚。
律政司:適當量刑起點應為 8.5 年
律政司一方今陳詞指,原審法官量刑過輕,沒有適當考慮相關的加刑因素,並指根據案例,雖然區域法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 7 年,但法官考慮量刑起點時,可超過 7 年,只要經認罪扣減等後,最終刑期低於 7 年便可。律政司又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 8 年半,經認罪扣減後應為 5 年 8 個月。
案中涉及其中一名女童的控罪原為強姦,其後改控非法性交。法官麥機智及薛偉成均指,相關案情近乎強姦或企圖強姦,質疑為何案件會於區域法院處理處理。
律政司:被告知法犯法 保釋期間犯案
律政司一方同意,案情十分嚴重,部分案情近乎強姦,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適當考慮涉案加刑因素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包括被告身為執法者但知法犯法、案件涉及多項控罪及多名未成年女童、以及在保釋期間犯案等,判囚 3 年 10 個月明顯過低。
律政司一方又指,於考慮本案判刑後認為案件應於高院處理,惟律政司考慮涉案證據強弱及辯方可能提出的抗辯理據後,最終決定於區域法院處理。
律政司一方又指,雖然被告於案中並無披露或利用警員身份,但他身為執法者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以阻嚇他人效仿被告犯法、表達公眾對相關罪行的厭惡、以及彌補受害人及其親友所受的傷痛。
律政司提到,根據《警隊條例》第 21 條,「任何警務人員在需要以警務人員身分行事時,須當作為一直在當值中,並須在他可能執行職責的香港任何及每處地方,執行及行使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授予他的職責及權力。」法官麥機智則指出,相關條文是指當警員目擊罪案發生之時,應視自己一直當值中。律政司一方確認,並指於本案中,正是身為警員的被告在干犯罪案,明顯屬加刑因素。
律師:被告非常後悔 有自殺念頭
被告一方則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加刑及求情理由,並指案中其中一名事主與被告相識數年,雙方曾相約飲酒,案發當日事主要求被告送她回家,又曾於電梯內擁抱被告,或向被告發出錯誤信息等。被告的代表律師又指被告現已非常後悔,更一度有自殺念頭,他現以失去穩定的警員工作,亦明白到自己行為令警隊蒙羞。
案件編號:CAAR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