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第一案手記 · 6】判決之前 最後的陳詞
7 月 20 日,清晨暴雨,唐英傑案來到控辯雙方結案陳詞的最後階段。15 天以來,這第一場的國安法審訊,在香港法庭裏,顯得既陌生,又熟悉:陌生的是罪名和法律條文,熟悉的是一個又一個普通法的程序:
從第一日法庭職員把幾個裝有證物的藍色膠箱抬入,到控方開案陳詞,數名警員作供,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再到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和李立峯就「光時」口號分別作出論述,一場又一場的主問、盤問,再到最終的結案陳詞,再等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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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天大狀們如常披上黑色律師袍,再戴好他們的假髮。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和控方的檢控官周天行、張卓勤,總是最早到達法庭。他們通常交談兩句,然後各自開始整理文件。辯方大律師劉偉聰稍後就到,常常面帶微笑與另外一名律師同伴交談。翻譯員此時也已到場,稀疏的頭髮搭在他的頭頂,他滑幾下電話,然後拿出一個橙色的購物紙袋,在證人席旁的椅子上放下,從中小心翼翼掏出迷你傳聲器、mic 嘴之類的設備,掛好在自己胸前。
不多久,犯人欄的木門傳來一陣大串鎖匙碰撞的聲音,大家知道,唐英傑要入庭了。三名身穿綠色制服的懲教人員押送唐步入犯人欄,15 日以來,他都是同一套深藍色西裝外套,內穿一件黑色襯衫。當他入庭時,辯方律師團隊的人會馬上向他揮揮手,打個招呼。劉偉聰和律師同伴們總是很快就走到犯人欄旁,與唐英傑交談,拿著文件向他解釋,唐英傑左手握著欄杆,頻頻點頭。他們談得認真之餘,也不時傳出笑聲。
十點鐘,所有人員好整以待,等著總會遲到 8 分鐘的三位法官出場。
10 時 08 分,法官席旁的大門被響亮地叩了三下,所有人起立,身穿紅袍的法官手挽文件走了出來。她們個子都較小,杜麗冰坐正中間,她發言的時候,總以禮貌而慈祥的微笑示人,這微笑隨著發言結束而迅速熄滅;彭寶琴坐在杜麗冰的右手邊,三人之中,她總是反應最快、斟字酌句提出質疑的一個,愛從眼鏡上方審視律師和證人;陳嘉信則坐在杜的左手邊,他每次發問時都滿溢著自信,粗黑的眉毛上下快速飛舞。
控方:不僅針對警察 還以政治主張煽動他人
檢控官周天行率先做結案陳詞。
關於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周天行說,法律上的「煽動」,涉及由被告向他人以文字或者行為進行的溝通(communication),不管那溝通是否成功影響他人,只要確認被告有作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的溝通(the communication is in fact made to others),即可定罪。
周天行列舉唐英傑在七一當天的行為作為證據:被告駕駛電單車經由紅隧到灣仔的期間,周稱被告每闖過一道警方防線,都加速自己的電單車,在第一道防線,當警員見到被告時,雙方距離大約有 60 米,到第四道也即是發生碰撞的防線時,警員與被告的距離只有 1 到 2 米。周天行認為,最關鍵是,他以「光時」口號的旗幟做了「巡遊(parade)」,旗幟鼓吹政治主張,在經過不同地點時,都有現場群眾叫喊、喝采、揮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溝通實際上達成了。」
至於第二項控罪「恐怖活動罪」,周天行說,控方依賴控罪中「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及「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的元素,不需要證明「嚴重傷害」確實出現過。
周天行稱,被告以電單車作為致命武器,衝擊警方防線,無視警員要求他停下的警告,以及第三道防線警員發射的胡椒球彈,反而超速駕駛,最終致使三名警員受傷,顯示他有意圖造成《國安法》第 24 條所列的「嚴重暴力」。不僅如此,他的「光時」旗幟鼓吹政治主張,以嚴重暴力針對警察,明顯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coercion)」及「惡意訴求(hostile demand)」。這正屬於《國安法》第 24 條所列的「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關於第三項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是第二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周天行指,現場有其他車輛被損壞,被告行為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我們希望法庭將被告所有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綜合考慮,不僅是針對警察的暴力,還以政治主張煽動他人。」他總結道。
周天行說話聲量不大,但說到重點詞彙,例如「coercion」、「hostile demand」,他會加重語調。他時不時從手頭的文件抬起頭來,睜圓雙眼,透過厚厚的無框鏡片望向法官,抬頭紋在他蒼白的額頭上層層浮現。
周天行:辯方專家證人並非中史、中文專家
他開始提及專家證人的內容。
「控方依賴劉智鵬教授的意見,我們希望強調,Eliza Lee(李詠怡)教授和 Francis Lee(李立峯)教授都接受,劉教授的觀點是其中一種(對『光時』)可能的解讀。她們對於劉教授理解光時口號沒有爭議,對於口號要作為整體來理解,也沒有爭議。」
周天行一口氣說了很多個「no dispute(沒有爭議)」,不過當他盤問李詠怡和李立峯時,兩位教授的回答均並非沒有爭議,而是強調理解光時口號有多種方式,劉智鵬的理解只是眾多人之中的一種。這個答案,在法庭語言的框架裏,成了肯定劉智鵬理解是其中一種可能的理解、因而是「no dispute」。
周天行又說,李詠怡和李立峯對控方引用的警方報告亦沒有爭議。兩位教授在盤問時的答案是,他們不質疑警方計數的能力,警方數了兩千多條影片中出現「光時」和其他暴力及分裂國家元素的次數,不過「共同出現」不證明它們彼此有關聯。
周天行說,劉智鵬考慮了歷史的語境,考慮了梁天琦的口號起源,至於李立峯和李詠怡,周天行說:「我們希望指出,他們並非中史和中文領域的專家。」周天行曾在盤問李詠怡時,稱李詠怡的中史水平只有中三程度,理由是她之後本科到博士修讀的都不是中史。
再談到「光時」與元朗襲擊還是中聯辦遊行更有關係。兩位李教授在盤問時說過,「光復」一詞在 721 之前的光復上水和光復屯門公園等行動已經重新出現,令人們重新記起這些字眼,及至元朗襲擊發生,連登上關於「光時」的字眼出現頻率有大幅增長,並且電話調查顯示,八成受訪者認為元朗襲擊最令他們改變對警方態度,綜合而言,他們認為元朗襲擊與「光時」口號被廣泛使用更有關係。
「我們希望指出,『光時』口號在元朗事件之前,在 721 中聯辦外的遊行已經出現。」周天行說,中聯辦外的示威有破壞國徽的行為,是挑戰主權、分裂國家之意,比元朗事件更代表光時口號的意思。
控方指辯方專家研究充滿偏見
周天行接著談論李詠怡和李立峯的研究方法。
「總結而言,我們認為那些實證數據是不相關、不可靠,根本無法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的意思。」他說,「關於那些調查,例如焦點小組訪談、電話調查,這些都並非為了法庭目的而做的,這一點是 Eliza Lee 教授和 Francis Lee 教授都確認的。」說的,是李立峯曾說,這些調查都是在 2019 至 2020 年發生示威期間進行,不是在收到辯方指示後才做。
「至於焦點小組訪談,那些研究是充滿偏見和引導性問題,討論小組的指引以及部分訪談錄音稿都顯示,研究助理引導參與者回答光時口號與港獨的關係。」(李立峯曾在作供時回應過)
「我們指出,這些分析無法向法庭提供有意義的幫助。」
「至於警方報告,控辯雙方均沒有異議,這是與理解光時口號有相關性的。」
周天行說,希望法庭不要給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以任何份量的考慮,並且採用劉智鵬的報告,以字詞的普通(ordinary)、簡單(plain)的意思,加上梁天琦 2016 年的用法,來理解口號的意思。
劉智鵬在兩天的作供裏,聚焦於「光時」口號在中國歷史上的意思,說「光復」和「革命」都有千年不變的意思,並無提及過要用字詞簡單、普通的意思來理解。
周天行就說,從唐英傑的 Google Drive 找到關於「光時」的照片和影片,以及一些有關 2019 年示威的內容,而唐被捕當日,提及銀包內有「光時」口號的卡片。這卡片在法庭的證物裏並不存在。
聽畢,法官彭寶琴詢問,控方所依賴「煽惑」的定義,是否指字詞的自然及合理的意思,「能夠(capable of)」構成港獨的意思。周天行:「我們同意您的 approach。」
辯方:劉智鵬忽視「修辭」
輪到辯方結案陳詞。白髮的 Grossman(郭兆銘)站了起來,他咬字含糊,聲音細得坐在第二排只能勉強聽到,所有記者都屏息起來,只要旁人大力呼吸,Grossman 口中的字句就會飄走。
Grossman 首先說,究竟被告和其他所有人是否以同樣的方式理解「光時」,是本案首要的一個議題。他澄清,雖然李詠怡和李立峯接納劉智鵬的理解不是「錯誤」,但並不說明是「正確」,因為辯方專家說的是,口號的意思模糊而多邊,並沒有單一標準答案。如果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智鵬的解讀必然是唐英傑的解讀,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幾乎所有公眾席的人都在吃力地聽著 Grossman 的英文。
Grossman 反駁說,劉智鵬稱口號的字眼意思千年不變,過度強調「約定俗成的用法」,而忽視「修辭」。「如果我說: 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s! 我不一定是叫大家真的出去打架。」
他又說,雖然辯方兩名專家並非歷史學者,但有參考歷史作出報告,並且均是有份量的學者,幾乎是為理解口號的意思而量身訂做的,李詠怡是政治科學,李立峯則是新聞與傳播學領域,反而劉智鵬沒有統計學方面的知識。
「What? Why? How?」
在反駁周天行對辯方專家的批評時候,Grossman 一度多次說出「Why? How?」
「控方說焦點小組訪談不可靠,可是這個領域的專家並不這麼說。所謂有偏見,why? How? 控方是在說,你可以忽略政治科學的專家,你可以忽略政治傳播學的專家?」
說到警方的報告,Grossman:「那些影片說的是口號和其他口號一起出現,根本說明不了什麼。」他說了兩遍:“Prove nothing!” 又說,如果被告要煽動他人,他應該選用更明確的字眼,例如「香港獨立」。
再談恐怖活動罪,Grossman 一臉不解:「What? Why? How?」他反問控方有何證據證明唐英傑危害公共安全,如何造成了嚴重傷害。對於控方說,唐英傑的旗幟和衝撞行為,顯示對中央政府的「脅迫(coercion)」及「惡意訴求(hostile demand)」,Grossman 再次連問:「How?」
Grossman 說,唐英傑當日帶備急救物資,一個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人,顯然不會這麼做。唐的行為遠不符一般人對恐怖主義行為的理解。他又說,唐英傑衝過頭三道警方防線,都沒有撞到任何警員,而是避開了他們。
他又說,辯方曾邀請政府化驗師曾卓南作供,指唐英傑撞擊之前曾經減速。法官彭寶琴馬上質疑,曾卓南的證供只是說看到煞車燈亮起,但無法確認被告有否煞車。Grossman 回應:一個實施恐怖活動的人,是不會嘗試減速的。
Grossman 在早前盤問警員吳太盛,曾問他手中的盾牌後來去了哪兒,那時唐英傑電單車與吳擦身而過,吳稱並不知道有否擊中唐英傑。Grossman 就說,無論擊中與否,都有可能使得被告分心,這個可能性是不置可否。他又質疑,多名警員作供,有人說被告當時在加速,有人說是減速,但卻無人說看到盾牌被扔了出去,這十分奇怪。
辯方:光時口號意思含糊,不足以構成煽動
在 Grossman 陳詞時,三位法官一度同時退後辦公椅,三頂假髮再次聚首,陳嘉信以手掩住側面,三人小聲討論。
在陳詞的最後,法官彭寶琴率先嘗試總結出,關於煽動罪行的兩個重要問題:第一,是「能否煽動」的問題,即光時口號的自然即合理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能否構成「煽動」他人的效果,如果可以,即屬煽動;
第二,關於被告的犯罪意念,控方能否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使用光時的意思,與控方的解讀一致。
Grossman 稱,只要兩條問題任何一條存在一點,被告都應該被裁定無罪。他進一步補充,關於第一個問題,能否煽動他人,由於光時口號的意思過於含糊,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因此不足以構成煽動,「任何疑點利益必須歸於被告。」他說。
至此,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結束。唐英傑的命運,將在下星期二(7 月 28 日),由三名法官作出裁決。
文 | 楊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