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向前妻追討贍養費 八旬老翁涉以 1 千元及飲水機賄賂法援職員
廉署今日(20日)落案起訴一名 81 歲退休老翁 2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在去年涉嫌以現金 1,000 元及一部飲水機,賄賂法援署職員,以協助處理其追討離婚後的附屬濟助申請,案件將於後日(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情指,81 歲退休人士林飛英,在 2004 年與妻子離婚後,開展申請附屬濟助等程序,並在去年 3 月申請法律援助,以向前妻追討尚未獲支付的附屬濟助(即贍養費或家庭資產),然而其法援申請被拒。被告繼而在同年的 7 月 16 日至 20 日的五日間,在未有合理辯解下,向法援署一名助理文書主任提供現金 1,000 元,及向法援署的公職人員承諾提供一部飲水機,作為協助處理其法援申請的報酬。
法援署接報後,將個案轉介廉署。廉署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以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落案起訴被告 2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告現時已獲准保釋,將於後日(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某行爲的誘因或報酬,即被視爲賄賂公職人員,最高可被判罰款 50 萬及監禁 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