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反送中故事製圖

【文:張麗珊】

由於被控告的男生有嚴重聽障,要靠人工耳蝸輔助,故此法庭在即時傳譯上需作特別安排。正式開審當日,庭上多了一位人物 — 由司法機構委派的謄寫員,他負責將聆訊期間的口述內容,即時在電腦打字顯示到螢幕上給聽障男生看。

本案原定去年 12 月開審,但開庭後才發現男生難以透過法庭提供的設施,完全聽清楚傳譯員的說話,加上之前曾有另案的聽障青年在審訊期間遭遇同類問題,不少人對此反映意見,故裁判官接納傳譯員建議,為男生安排謄寫員,但未能即時提供,故案件押後三個月才再開審。

這宗案件在即時傳譯上較過去所見的複雜,除了加設謄寫員,還因代表聽障男生的是外籍大狀,審訊需以英語進行,加上同案另一女被告需要普通話翻譯,因此法庭書記小姐於開庭前需時編排座位,以確保各人可清晰聽到她翻譯聆訊內容才再作傳譯。最後,男生與謄寫員被安排坐在辯方律師後排的座位,女被告與普通話翻譯員則坐在旁聽席前的長木椅上。

兩陣營之別 呈現庭上

案件涉及去年 2 月 2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空地發生的衝突。案情指,一批市民在上址「和你 lunch」期間,另一批人士持國旗在人群中揮舞,雙方發生爭執與打鬥。警方事後拘捕四人,當場拘捕兩名女子,均來自愛國陣營,至於聽障男生與另一名青年,則是警方後來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與八達通紀錄追查,至去年 3 月 11 日拘捕。

聽障男生被控傷人,同案被捕青年與兩名女被告則被控公眾地方打鬥。後來青年與一名女被告承認控罪,各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支付 500 元堂費,聽障男生與案中第四被告(D4)愛國女商人則不認罪。

涉及聽障男生與愛國女商人的案件終於開審,他們都各有大量親友到場旁聽。兩陣營人士在庭外排隊取旁聽籌時曾幾度發生爭執,需保安員調停。進庭後,他們亦自動分坐旁聽席兩邊。

大家安靜等候開庭時,突然有電話聲響,保安員隨即提醒關機,法庭亦如常廣播警告,惟作用不大,三天審訊期間,每日在庭上仍有電話響,而且剛巧都從支持愛國女商人那邊的旁聽席傳出。審訊被數度打擾,裁判官甚至自行點出涉嫌違規者,並警告可控以藐視法庭。

控方證人不滿沒用其提供片段

首日被傳召的是控方第一證人(PW1),即案中遇襲的女傷者,她的個子矮小纖瘦,髮色帶灰、臉色蒼白,坐在證人台作供時則聲線響亮。她稱案發當日是參與由 D4 組織舉辦的派口罩活動,期間從 D4 位於羅素街的辦公室往外望時,見到時代廣場對出空地上擺放了一幅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布,接着她停頓一會,反問:「可否說『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裁判官指示她可就所見所聞回答。

之後她到樓下,看見 D4 被一名男子指罵,於是上前用手提電話拍攝,卻遭一名穿黑色長袖連帽外套的男子搶去電話,她連忙捉着對方的背囊,反被對方以電話不斷敲打後腦,又被拉扯胸前的背囊扣,期間 D4 走過來救她,眾人後來轉而追打 D4。

PW1 說完後,主控官播放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請 PW1 依照畫面描述,當看至有軍裝警員在畫面出現,PW1 突然反問主控:「點解唔見打我後腦嗰段片?」主控沒回應,只指示她繼續留意正在播放的片段。PW1 說:「佢(施襲者)扯住個扣,用手打我,好大力,好多下,我會用瘋狂來形容,我好驚、好痛,我從來未被人打過。」

首天作供完畢,PW1 雙手托下巴等候指示,裁判官見狀關心問候:「你看起來有點 upset(苦惱),沒問題嗎?」PW1 稱只是有點緊張,裁判官於是柔聲地提醒她法庭程序,由於她未作供完畢,不可看有關案件的片段或文件,亦不可與別人討論案情,PW1 回答明白後突然問:「為何不看我提供清楚的片段?你哋有無收到?」裁判官答:「這要由控方回應,法庭不知道有幾多片段的。」PW1 還不罷休:「我可否取文件來看?」裁判官遂告知剛才的提醒,然後指示她離開,回家休息。

憑眼眉、眼神、兇狠動作認人

就指控聽障男生的證據,辯方爭議控方呈堂片段中的施襲者不是男生,皆因當中有畫面見到施襲者把手提電話放到耳邊,似乎在聽電話,可見其聽力無問題,但被告男生是聽障的。控方就以上爭議沒提出反駁,最終卻傳召了三名證人來指證男生,除了上述的 PW1,還有男目擊者 PW2 和負責處理認人程序的總督察 PW3。

根據庭上證供,PW1 及 PW2 曾被安排於同日到同一警署認人。辯方盤問時,代表聽障男生的大狀先向他們了解,案發時有否清晰看見施襲者的容貌。二人不約而同供稱看到眼睛,PW1 更形容「佢眼神好恐怖,印象深刻,尤其堂眉」。既然對於眼眉印象尤深,為何在供詞中無提及?PW1 答:「佢(警員)無問我咪無講囉!」

PW1 甚至向辯方表示曾望了施襲者容貌 10 秒,故肯定沒認錯人,但她之前從沒提及該情節,於是到主控複問時向她求證,PW1 才說那是幾個時段夾埋,包括她從 D4 辦公室望落街之時。但從高處向下望,不等於看到容貌,經裁判官提醒後,PW1 才改稱遇襲前已見施襲者站在附近,直至她用手提電話拍片,施襲者的正面曾在她眼前出現約 3 秒,如此加起來總共 10 秒。不過,片段中的施襲者有戴口罩,PW1 卻稱沒看到。

直至 PW2 作供,確認了施襲者有戴口罩,故他承認自己看不到其全貌。那他憑藉甚麼來認人?

任職三行裝修的 PW2,是一名身裁瘦削的中年大叔,廣東話說得不太純正,有些字的發音也短促,在口罩下更難聽清楚,負責翻譯的書記小姐要多番提醒他說慢點、大聲點,或有時要他重複內容。坐得較遠的普通話翻譯和記者有時都聽不到,惟有在謄寫員後面窺看打字內容補救。

說回 PW2 如何在認人過程中認出被告男生,他堅定的說:「佢(施襲者)嘅動作非常兇狠。」但不論戲子與疑人均沒被指示要做任何動作,PW2 才說最深刻的是「打(人)的眼神」和眼眉。

根據供詞,PW1 和 PW2 都成功指認出聽障男生,但他們的供詞卻巧合地有相同的錯誤。追溯安排認人程序的總督察證供,警方當日提供十名戲子,給被告選出八人後,他和戲子合共九人,被安排在認人行列中坐着,並用膠袋遮蓋下半身供辨認。不過,PW1 與 PW2 的供詞都寫着只有八人在認人行列中,而且都是站着的。後來 PW2 承認往認人時碰見 PW1,卻否認與對方是朋友,當日亦無交談。

控方證人稱互不認識 照片證同參與活動

除了供詞呈現的問題,辯方亦在網上找到一些片段,挑戰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PW2 供稱自己不屬於任何組織的成員,也不認識 PW1 及 D4,案發時他只是途經,事後他亦獨自離開現場。辯方於是請他細述離開時的情況,PW2 才想起當日拖走一部擴音器,後來有人跟他取回。為何他會拖走擴音器?PW2 答得含糊:「當時唔知自己點解有呢個行為。」辯方於是播放一段來自公民媒體的片段。

片中見 PW2 正拖走一部如小型行李喼的擴音器往的士站,與一名女子登上車。PW2 看後,才承認自己於 2019 年參與撐政府及撐警活動,在多個場合有人見過及認得他,故他便出手協助,打算事後歸還。

代表聽障男生的大狀隨即向法庭呈上一本相冊,外籍大狀指出其中一張相,PW2 在示威場合中拉橫額,大狀讀出橫額的中文字「Heung Gong Ching, Chung Kwang Sum」(香江情 中國心),確認是 D4 成立的組織名稱後,再指出一些照片可見 PW2 與 PW1 和 D4 同場,裁判官遂指示 PW2 在相片中畫箭咀標示各人。

男生脫罪 女被告引發打鬥罪成

審訊到了第三天的下午,辯方完成陳詞後,裁判官宣布即日裁決,約個多小時後宣讀判詞。

就聽障男生的控罪而言,從片段可見施襲者有聽電話的動作,證明其聽力無問題,但被捕男生有嚴重聽障,就連法庭的助聽設備也用不到,要作特別安排,他如何聽電話?此外,PW1 的認人證供相當薄弱,她沒見到施襲者的容貌,作供時只憑粗眉及粗黑框眼鏡來認人。另外,PW2 的口供亦不可接納,他和 PW1 及 D4 是同一組人,作供時卻稱完全不認識;加上警方搜屋時,在被告家人沒搜到任何與案有關的物件,故裁定男生罪名不成立。

至於 D4 愛國女商人則罪成。裁判官指,根據其代表律師提出要證明控罪的三項元素,包括:證明片段中先出手推黑衣人的灰衣女子為 D4;證明 D4 是展開打架者,以及她並非自衛,裁判官認為,控方成功舉證。

首先辨認灰衣女子身份方面,已由 PW1 在庭上作供時證實了,她與 D4 是朋友,當日先到 D4 的辦公室,然後往進行義工活動時遇襲,辯方對此沒有質疑,故確認灰衣女子就是 D4。裁判官續稱,由此亦可解決其餘兩項元素,根據片段,雙方在事發前沒有身體接觸,是 D4 即灰衣女子先用手推黑衣人,故她是展開打鬥者,亦證明她當時不是自衛。

散庭後,庭內一邊是歡呼聲,另一邊則罵聲不絕。在庭外有人為 D4 被定罪不值,大叫「要上訴呀」,甚至連審訊用英語也被遷怒,「嗰啲『INK 啹律殊(English)』我聽唔明呀,講咩『INK 啹律殊』,中國地方梗係要講中文」,有人亦在法院大樓外大嗌「狗官」。期間,一名外籍女子途經問記者發生何事,D4 的支持者中有一名男子突然走到她跟前不停說:「BBC 影我吖,BBC 影我吖……」惟該外籍女子只是途人,不是 BBC 記者。

案件編號:ESCC168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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