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下周二裁決
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歷時 15 天審訊今(20 日)結案陳詞,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下周二 ( 27 日) 裁決。控方陳詞指辯方專家不可靠,又指只需證明被告傳遞「煽動」信息,不論結果成功與否都可入罪。辯方則指,如法庭接納「光時」口號可有多種解讀,足以令被告面對的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罪不成立。
控方:國安法非官方英譯版不準確 以中文版為準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早結案陳詞指,就《港區國安法》第 20 條「分裂國家罪」翻譯出錯,條文中文版為「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但「非法改變」的英文版是「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周認為「分裂國家罪」中的「非法改變」,應被正確譯為「unlawful change」,即不論以任何手段達至的非法改變,以正確地反映控罪元素。周續指,《國安法》英譯版非官方版本,法庭應採用盡量貼近中文版的理解。
控方:傳達「煽動」訊息即犯罪 毋須證是否成功
控方續指,法律上「煽動」( Incitement ) 是指,所有由被告向他人傳達、以文字或行為進行的溝通。不論「溝通」是否成功,只要被告作出具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的溝通,就可定罪。就「恐怖活動罪」,控方指會依賴控罪中「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等元素,並強調「嚴重暴力」不需確實出現。
周天行續指,證據顯示被告駕駛電單車於灣仔遊行現場行駛,「光時」旗沿途顯然易見。加上被告衝過 4 道警方防線,被告每次衝防線均加速,警員嘗試制止被告但不果,更有警員與被告僅相距 2 米。周認為被告的駕駛路線明顯針對警察。而他掛著「光時」旗,實際上等同「巡遊」,顯示他有意圖煽動他人。控方指上述行為顯示被告故意犯法、漠視人命安全。加上沿途有人歡呼鼓掌,顯示被告已傳達具「煽動」效果的訊息予他人。
控方:被告有中學程度必然理解「光時」意思
控方表示,被告有中學程度,懂中英文,必然知悉及理解光時口號意思,又指在其手機Google Drive 上找到關於「光時」照片及影片,及 2019 年示威內容。被捕當日,被告錢包內亦有「光時」口號的卡片。
控方:無視警告衝防線足證有「嚴重暴力」
就「恐怖活動」罪,控方指被告衝擊防線時,無視警員警告,與警員距離相近,更超速駕駛,顯示他有意圖造成《國安法》第 24 條列明的「嚴重暴力」,而事實上亦有 3 名警員嚴重受傷。種種證據顯示,被告使用其高馬力的電單車作致命武器(lethal weapon)。被告的駕駛方式明顯是針對警員,亦有證據顯示現場其他車輛被損壞,行為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這些客觀證據,亦能證明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控方又指,被告行為屬《國安法》第 24 條列明的「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光時」口號用作鼓吹政治主張,加上被告以針對警察、造成嚴重暴力方式犯案,整體而言明顯構成對中央政府的「脅迫」(coercion)及「惡意訴求」(hostile demand)。
控方:辯方專家不可靠 法庭應採納劉智鵬報告
就「光時」意思,控方再次強調辯方專家不相關亦不可靠,並指控方專家,即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更應被採納,正如辯方兩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亦承認,他們的研究目的並非為協助法庭理解口號。周又指連登貼文搜索無助理解口號,焦點小組、電話訪問調查等亦有偏頗,被引導性問題影響。周又強調,李詠怡及李立峯均非中史或中文專家,法庭應該採用控方專家報告,以字詞的簡單普通意思理解口號。
辯方重申不能忽略修辭 「Fight for your rights 非叫人打架」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結案陳詞,郭強調本案首個議題是,究竟被告是否知悉「光時」口號含義,以及是否所有人都有同樣理解。他重申,專家意見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使用口號時的用意。辯方專家的立場為,「光時」口號意思多變而模糊,沒有標準解釋,故認為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的解讀必然是被告案發時使用「光時」的用意。
辯方亦反駁指劉智鵬的解讀不可靠,指劉從歷史角度出發,指「光時」字眼意思,數千年來從未改變。辯方指,雖然辯方兩專家並非歷史學家,但也有參閱歷史作出回應。此外,辯方認為劉過度強調字詞的「慣常用法」(customary use),完全忽視「修辭」(rhetoric)。例如說「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s」不一定如字面上呼籲人們去「打架」(fight)以爭取權利。一句口號能有多個意思。正如舉起標語或旗幟,人們一樣可以有不同意見、不同想法、不同看法。
郭兆銘也指出,辯方兩名專家專長,可謂是為了理解口號意義而「度身定做」。李詠怡教授研究政治及社會科學,在有關領域中知名,有眾多著作;李立峯教授亦是知名的新聞與傳播學專家,相反劉智鵬完全沒有統計學的背景。
辯方重申,劉對「光時」口號的解讀過於死板、機械化,難以立足。辯方專家的解讀,聚焦口號字眼的現代用法,重申「革命」可指「重大改變」( big change ) 而不包含任何分裂國家的意味。一句口號亦不一定是要用作表達訴求,可用於表達情感。此外,本案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如何解讀涉案口號。郭指,如被告意圖煽動他人,他應於旗幟上寫上意思更明確的字眼,例如「香港獨立」,而非使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句含糊口號。
辯方:被告帶備急救用品 非恐怖活動分子所為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指被告當日的行為,顯示他並無計劃實施恐怖活動,例如他當日帶備急救用品,因他知悉當日有示威活動,或可幫助受傷的人,且他衝過首三道警方防線時,都有避開撞擊警員。法官杜麗冰質疑,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當日有用急救用品幫人。郭回應指,法庭可作出推斷,一個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人,顯然不會帶備急救用品供他人使用。唐的行為亦遠不符合一般人對於「恐怖主義行為」的理解。
辯方又引述政府化驗師曾卓南的證供,指在撞擊前被告曾減速。法官彭寶琴質疑,曾卓南證供是指他看見煞車燈亮起,無法確定被告有否煞車。辯方回應指當時的確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撞擊前曾嘗試減速,而一個實施恐怖活動的人,是不會嘗試減速的。
此外,辯方強調,即使法庭認為被告行為屬故意,但被告行為並無意圖「脅迫」中央、港府或國際組織。被告亦無提出政治主張,強調使用「光時」旗,不等同提出政治主張,因此不符合《國安法》第 24 條「恐怖活動罪」的控罪元素。辯方又指,就本案《國安法》罪行,法庭必須考慮辯方兩名具份量的專家意見。至於「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及「恐怖活動罪」,法庭應留意,被告當時刻意避開頭三道警方防線的警員,顯示他無意圖造成嚴重傷害。加上本案無實質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對途人造成了什麼危險。也無證據顯示公眾秩序如何被危害。
辯方:只要法庭接納「光時」有多種解讀 足令被告脫罪
辯方又指,被告行為表面看來,只是展示一面旗幟,旗幟字眼的意思可有不同解讀,只要法庭認為相關字眼的意思,可能有多種不同解讀,已足夠令他所面對的「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罪」脫罪。
郭又強調,梁天琦被指提倡港獨及他所使用的「光時」口號有隱含意義,但這並不代表其他人會明白或理解該隱含意義,亦不代表每個看到「光時」旗幟的人,都明白梁天琦被指想傳達的意思。
郭又邀請法庭留意控方證人證供不一之處,例如警員對撞擊一刻的觀察,有人說是意外;有人說被告正加速;有人說被告有減速,偏偏沒有人看見盾牌被扔向被告,而這點是「十分奇怪」。就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辯方指法庭應該考慮更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因為證據顯示唐曾經試圖減速。
法庭向辯方澄清就「煽動」定義的立場。控方今早確認,其立場是「只要字詞的自然及合理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在所有相關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的效果,即屬『煽動』」。(後稱「能否煽動」問題 (capability question)
但法庭認為,辯方強調的「疑點」,是關於被告的犯罪意念(mens rea),即「控方能否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使用『光時』口號的用意,必然與控方的解讀一樣,即意圖分裂國家」。郭兆銘確認,只要「能否煽動」或「犯罪意念」兩條問題,任何一個存在疑點,被告都應被裁定無罪。就「能否煽動」問題,郭指「光時」意思太含糊,不足夠構成煽動。亦重申控方沒有證據,指稱被告的意圖必然是分裂國家。
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法庭押後至下周二(27日)下午 3 時裁決。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