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衝突】辯方稱 17 歲被告曾遭跪頸、暈倒 兩作供警否認
前年 10 月 13 日「18區開花」示威,數名男女被指「搶犯」並「飛踢」警員,其中被指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的30歲男子,及被指獲協助逃走的 17 歲男生,分別被控企圖搶劫、拒捕等共4罪,案件今(20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向分別負責拘捕及制服的兩名警員指,17 歲的次被告在制服期間曾遭跪頸及早已暈倒,直到被送抵警署才醒過來,不過兩名警員均否認,其中制服次被告的警長指被告有「頑強抵抗」,而拘捕被告的警員就當形容次被告遭警方抬走時的反應 「消極」,不願合作。
控方現時已傳畢所有證人,法官沈謝智慧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並押後案件至明天(21日)再訊,屆時兩名被告將決定會否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
拘捕警員指反應「消極」 辯方:次被告早已暈倒無法遭警誡
控方今先傅召負責拘捕次被告的偵緝警員11804 呂正濤(音譯)作供。呂供稱,當日下午首次見到次被告陳家俊時,他已被制服在路旁,而同時現場有很多記者及混亂的情況,於是在控制現場後,便協助處理次被告。
呂當時向次被告說了「警察,唔好郁」後,他沒有理會,繼續左右移動身體,故用索帶將次被告反手鎖起,同時向次被告宣布拘捕,當時次被告在警誡下稱「冇嘢講」。呂指,因當時現場太多人,故將次被告帶到一旁,但次被告當時反應「消極」,不願合作起身,因此便連同同袍將他抬至一旁,並在 2 至 3 分鐘後將次被告帶上警車前往長沙灣警署,而次被告全程坐在一個單排座位。
辯方盤問時向呂指出,次被告被制服期間曾有大叫「好痛呀,透唔到氣呀,要醫生呀」,隨後次被告便暈倒,質疑呂根本沒可能當場警誡次被告,又指次被告被帶上警車後,其實是遭放在地上,頭挨座椅,直至警車到達長沙灣警署時次被告才醒過來,而在次被告在警署內向呂要求看醫生,但呂並沒有為他安排;呂除了確認,次被告大叫時未到場,否認辯方的其他說法。
呂在控方覆問時重申,被告一直是清醒,並指自己在警車上曾為次被告驗傷,發現他的臉、左手手肘及左胸口均有擦傷,所以當時有問他是否需要看醫生,只是當時他拒絕,所以不覺得次被告有暈倒。
另一警有份制服次被告 承認數年前曾接受紀律聆訊
控方另傳召有份制服次被告、當時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3隊的警長53770卓新傑,卓供稱當日第一眼見到次被告時,次被告黑布蒙臉,身穿黑短袖上衣、黑長褲及黑波鞋,在彌敦道北行人路上,由奶路臣街的方向急步跑向山東街方向,而卓當時在5米外向次被告大叫「警察」後,便嘗試截停他。卓形容次被告「不合作,頑強抵抗」,指出當時次被告向卓迎面跑過去,卓嘗試用雙手截停他,但他將卓的手推開並欲繼續向前跑,卓只能捉着他的腰,兩人一同倒地,期間次被告繼續掙扎,卓須其他同袍合力才能將次被告制服,並由其他警員將次被告反手索上膠索帶後,才一同與其他警員將次被告帶上警車。
辯方盤問時向卓指出,卓是在今年 5 月 25 日才錄取第一份口供,而在該口供中從無替提及次被告如何「頑強抵抗」的事,質疑卓在庭上就該部分的供辭是「今日作出嚟」;卓雖同意口供中沒有提及該部分的內容,但否認是臨時杜撰。辯方又向他播放事發影片並指出,次被告遭制服期間沒有郁動身體,並遭警員跪頸,但卓不同意。卓另同樣不同意次被告由被捕時及在警車上一直暈倒。
另外,卓在辯方盤問下承認,他曾於 2017 年 5 月 18 日有出席一個紀律聆訊。卓解釋,該次是因為「某啲事,話我喺有啲情況冇跟警例作出」。
首被告謝信誠(30歲,紮鐵工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彌敦道 625 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 X;次被告陳家俊(17歲,學生),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X。首被告另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並拳打警員 X。
案件編號:DCCC5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