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衝突首案】3 學生分別暴動及蒙面罪成 最高判囚 4 年 6 個月
2019 年 11 月 12 日,示威者與警方在中大校園內的二號橋附近發生激烈衝突,多人被捕。其中 4 名學生被控暴動、違反禁蒙面法等罪,經審訊後 IVE 生張俊浩和中大生鄧希雯被判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今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 4 年 6 個月及 3 年 9 個月。 22 歲中大生陳起行違反一項禁蒙面法,則被判囚 2 個月。法官李慶年指,當日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控制權,屬有預謀,而二號橋橫跨文交通要道,一旦再被佔據,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而當日暴動規模大,有被告對警方直接施暴,又有百人故意蒙面,企圖避過追捕,令事件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判刑後,已還押兩星期的 3 名被告離庭時,與旁聽人士互相揮手,有旁聽人士大叫「頂住呀手足!」,遭保安及法庭職員要求肅靜。
法官: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 威脅警員人身安全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案發前一天,中大二號橋已發生暴動,案發當天有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故某程度是有預謀,而當下午 3 時許案發現場由持續了 2 個多小時的非法集結,演變為維持了約 13 分鐘的暴動,聚集人數超過 100 人,人群衝擊警方防線及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部分汽油彈更擲中警員,燒着警員的制服及盾牌,可見本案對警員人身安全構成危險。
法官又指,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港鐵東鐵線兩條南北交通要道,示威者在前一天已投擲雜物到公路及港鐵路軌上堵路,若二號橋再被佔據,會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第三被告直接施暴 暴動刑期較第四被告重 9 個月
法官認為,從案發片段可見,當日的暴動規模大,而多人對警方作出直接的暴力行為,部分是當第三被告張俊浩直接施行,因此就暴動罪判他監禁 4 年 6 個月;至於第四被告李希雯當時有足夠時間離開及有足夠空間遠離,但她卻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並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認為她是蓄意地憑藉她身在現場這一點,鼓勵其他人「齊上齊落」及使用暴力,惟由於沒證據證明她親身使用暴力,因此在案情及量刑上與第三被告有區別,判她監禁 3 年 9 個月。
報告建議首被告判社服令 官指須判囚收阻嚇作用
就着違反禁蒙面法,法官提及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的正面,當中指首被告有悔意,只因錯判形勢而犯案,過去品格良好,成績優異,在不同機構當實習生的評價正面,建議可判處 160 至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不過法官指出,禁蒙面法罪的量刑因素包括:( 1 )和平集會有否因蒙面人士「騎劫」而變成暴動或犯法的平台;(2)犯案者與他身處的非法集結是否有關聯;( 3 )犯案者使用蒙面物品的目的是否為了逃避追捕。法官認為,本案案發時未有「口罩令」,當天有百人故意蒙面,明顯意圖就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而事件也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故在情節上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短期監禁更合適。
法官指,無證據顯示首被告曾參與當天的非法集結或暴動,他的定罪基礎只是身處非法集結的現場時使用蒙面物品,加上他的報告正面及已還押兩星期,因此判他監禁兩個月。至於另外兩名被告,法官指在證據上,第三被告在使用蒙面物品時,有參與對警方的直接襲擊和暴動,而第四被告則只有參與暴動,沒參與襲擊,因此分別以 6 個月及 3個 月作為兩人在此罪的量刑起點,最終考慮到刑期整體性,決定將之與兩人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四名被告依次為中大生陳起行( 22 歲)、理大生李俊皓( 25 歲)、IVE生張俊浩( 20 歲)、中大學生鄧希雯( 24 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陳及李獲判無罪。
陳、張及鄧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張俊浩另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獲裁定無罪。
案件編號:DCCC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