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搜出 100 公升汽油等 40 歲倉務員認兩罪判囚 5 年 官:數目令人咋舌
40 歲倉務員 2019 年 11 月初遭警方截查,在背囊內搜出 4 支汽油彈,警方及後在其居住的倉庫,搜出 100 公升汽油、2 個含汽油的玻璃樽、卡式石油氣罐等,倉務員還押逾年半,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法官郭啟安今 ( 21 日) 判處被告入獄 5 年。法官形容本案,屬區域法院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個案,又指經專家評估,涉案的 100 公升汽油可製造 300 支汽油彈,數目簡直令人咋舌,足見潛在後果非常嚴重,如被告成功製造汽油彈並分發給「暴徒」使用,可造成嚴重破壞,形容潛在風險並非「空中樓閣」。
法官判刑時指,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曾指當日是應他人要求,於公眾地方展示4枚汽油彈,惟對方並沒有出現。但法官認為說法牽強,如只是展示拍照即可,不必冒險將汽油彈帶到公眾地方,且根據他被搜出的物品,例如頭盔等、護目鏡等,不難推斷他藏有該些汽油彈的意圖是用作傷人。法官認為適當量刑起點為 30 個月,認罪扣減後為 20 個月。
法官:曾稱會在輕鐵擲汽油彈 對公眾秩序有莫大隱憂
至於被告另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法官指證據顯示,被告曾成功製作 10 支汽油彈,更於通訊群組提及會在公眾設施,例如輕鐵等投擲汽油彈,法官指情況極為惡劣,對公眾秩序有莫大隱憂及對公眾安全有極大風險,認為本案屬區域法院處理的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個案。
法官:精心策劃犯案 肆意衝擊法治
法官又指,被告濫用僱主信任,將其工作及居住的倉庫轉化為儲存、製造及分發汽油彈的中心,且有證據顯示,被告已掌握汽油彈製造方法及研究如何增加汽油彈破壞力,認為被告明顯精心策劃犯案,非一時衝動,為表達政見而肆意衝擊法治,行為令人髮指。而根據專家評估,涉案 100 公升汽油,可製作 300 支汽油彈,法官指數目簡直令人乍舌,足見潛在後果非常嚴重,如被告成功製造汽油彈並分發給「暴徒」使用,可造成嚴重破壞,形容潛在風險並非「空中樓閣」,最終就此罪採取 6 年半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 52 個月,考慮整體刑期原則後,決定兩罪刑期中的 8 個月分期執行,即被告共被判入獄 5 年。
被搜出「香港人加油」黑色 T 裇
控罪指,被告吳偉豪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4 個玻璃樽,其中 1 個含汽油,另外 3 個含三甲苯有機混合物,4 條布碎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以及同日於元朗横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 5 個載有共 100 公升汽油的膠桶、2 個含汽油的玻璃樽、2 個卡式石油氣罐及 2 個漏斗等物品。
案情指,當日下午 5 時 28分,警員發現被告在福喜停車場外公眾地方騎單車,被告當時穿黑色上衣、綠色短褲,戴著深藍色鴨舌帽,揹著黑色背囊。警員截停被告搜身,在其背囊搜出上述物品;另外搜出黑色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一件黑色「Top Gear」戰術背心、一件印有「香港人加油」的黑色 T 裇等,將被告拘捕。
曾提及將汽油彈擲向輕鐵站
警員其後在被告工作兼居住地方,即涉案倉庫作調查,在被告住所和附近檢獲涉案汽油及玻璃樽等。警方在被告電話中又發現,被告曾透過 Telegram 與其他人討論在涉案倉庫內測試、製造汽油彈,亦曾與人討論如何製作汽油彈,以增強破壞力,並曾提到計劃將製作完成的汽油彈,在公眾活動時投擲向不同建築物,包括輕鐵站等。
案件編號:DCCC 9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