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 月 17 日,報稱公務員的被告、男警歐陽燊

一名男警於 2017 年調查一宗銀行櫃員機盜竊案時,涉嫌訛稱事主不願錄口供,更偽冒上司簽名,使警方一度結案,致疑犯逾一年後才被捕。男警早前經審訊後,今(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偽造文書」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脱罪。暫委裁判官袁焌碩指,四項控罪均存有合理疑點。就冒簽終止調查文件的指控,官指該文件多人經手,控方不能排除他人干擾的機會;而就偽造調查報告,及訛稱報案人不追究的指稱,官指被告當時已完成大部分調查,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犯罪意圖。

官:終止調查文件或被干擾 四罪存合理疑點

就偽造文書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等 3 項控罪,指稱被告偽造調查報告,及訛稱報案人已從銀行收回失款,不再追究,辯方的抗辯理據是被告並無犯罪意圖。

暫委裁判官袁焌碩裁決時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念,或任何貪污證據。反而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是,被告曾就本案作過多項調查,包括獲取搜查令、銀行閉路電視、查詢失款紀錄,及到櫃員機現場搜查等。而一般櫃員機盜竊案件,獲取閉路電視後,基本上已完成大部分調查工作。

此外,控方第 4 證人、被告於刑事調查隊的同事作供時,不排除自己在接聽報案人電話後,曾寫過字條告訴被告,指報案人已經取回失款,並因要上班而不願錄取口供確認收妥。因此,被告的犯罪意圖存在合理疑點,三項罪名不成立。

就被告被指冒簽終止調查文件的「偽造文書」罪,控方證人供稱灣仔刑事調查隊 1 至 9 隊,於警察總部共用同一樓層,該層的檔案房無上鎖。而被告所屬的第 9 隊,與第 6、7、8 隊共用儲物櫃,各隊均有鑰匙。此外,終止調查的文件多人經手,不限於案件主管及調查人員。因此,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被告曾假冒上司簽名。

控方:冒簽訛稱報案人不追究 辯:一時疏忽、獲授權簽名

報案人劉家慧早前供稱,於 2017 年 4 月,從提款機提取 2000 港元後,忘記拿走。銀行確認,該櫃員機沒有收回款項,劉翌月報警,被告負責調查該案。但劉指,被告在兩次聯絡她報告調查進度後,就再無消息。至翌年,她再向警方查詢時,發現被告已調組。接聽查詢電話的警長兩次問劉是否已收回款項,劉當時否認。但警長告知案件已終止調查,方揭發本案。

辯方則辯稱,被告經驗少、工作量大,承認處理本次事件有疏忽,但否認曾冒簽。並質疑被告其時偵緝督察上司、現駐守國安處的余詠雪,曾授權其助理代簽文件。

余詠雪審訊時則供稱,被告聲稱獲劉告知,已從銀行收回該 2000 港元;被告又稱,劉因工作繁忙,拒絕錄口供確認收妥款項,建議終止調查。而終止調查的文件上所顯示余的簽名,余稱不是她親筆簽署的。余也否認她曾默許文書助理代為簽名。

被告歐陽燊(28歲,報稱公務員),被控 3 項「偽造文書」罪,指他分別在 2017 年 4 月6 日、4 月 8 日及 5 月 17 日犯案,分別偽造調查報告,及偽冒女偵緝督察余詠雪的簽名;另 1 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指被告於同年 4 月 6 日至 7 月 20 日間,身為警員,在執行公職過程中蓄意及嚴重地作出不當行為,在盜竊案調查報告作虛假陳述,即案件受害人已獲得賠償及不會向警方提供口供,導致該案件終結調查,致使賊人在逃逾一年才被拘捕。

案件編號:ESCC25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