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前年 10 月 5 日生效後,大批市民上街抗議。19 歲城大男生、40 歲女文員被控在藍田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為首宗因違反《禁蒙面法》而被控的案件。兩名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今(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莫子聰指,兩人分別擔任「哨兵」及堵路者,行為阻塞交通,導致社會混亂。他形容兩人蒙面是肆無忌憚做出非法行為,終判男被告入更生中心、女被告監禁兩個月。

法庭早前為首被告索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為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指首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入更生中心;次被告的背景報告亦正面,她現最擔心父母,亦不想讓兩人知道自己情況,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盡快與父母團聚。

裁判官聽畢辯方陳詞,表示控罪十分嚴重,指首被告是「哨兵」角色,次被告則有份堵路。涉案地點是雙程行車道,兩人行為堵塞交通,路面亦有磚頭及垃圾桶等雜物,片段顯示有車調頭離開,兩人行為導致社會混亂。裁判官又指兩名被告蒙面,是為了不讓他人認出,肆無忌憚做出非法行為。裁判官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首被告入更生中心,次被告則判監兩個月。

首宗「哨兵」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首被告奔跑時大叫「有狗呀!快啲走呀!」,明顯警告有共同目的堵路的人士,提醒警察到場,著他們逃跑,因為若非有共同目的堵路,便不會害怕警察到場,亦無須奔跑。

裁判官又引述「赴湯杜火」案例,指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可以有不同角色。裁判官認為,首被告毫無疑問是哨兵,屬於非法集結的共犯,裁定首被告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亦指次被告的自辯「多處不合常理」,拒絕接納其證供。

兩名被告依次為吳隆平(19 歲,城市大學學生),及蔡玉雲(40 歲,現為會計文員),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0 月 4 日和 5 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啟田道一帶,連同其他人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於同年 10 月 5 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下蒙面。

案件編號:KTCC179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