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牛頭角】四人非法集結罪成 官:目睹示威者堵路仍不離開 屬「壯膽效應」
前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五人被控在牛頭角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18 歲女生開審前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餘下四人今(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成。裁判官鍾明新指,比對片段及被告被捕衣著後,認為當中三人「落手落腳」堵路,第四被告則目睹示威者堵路後沒有離開,更選擇跟隨,屬於「壯膽效應」。眾被告還押至下月 9 日判刑,親友在被告步入囚室前大叫「愛你呀!」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指,警員均誠實可靠,證供與呈堂片段吻合。相反,辯方證人趙女士,即第四被告的男友母親證供不可靠。她供稱案發當日與第四被告一起,步行前往淘大花園,突然遇到大批示威者,導致兩人失散。趙再看見第四被告時,她已被捕,趙上前解釋但不獲警方理會。
官拒接納辯方證人供詞 稱不可能是事實
裁判官指趙女士作供時態度迴避,她表示不知道當日發生社會事件,然而片段顯示,車輛不能在案發路段行駛、地面磚頭被掘起,亦有人用雜物堵路,「辯方證人聲稱沒有特別事發生,是想減低示威者行為的嚴重性」。裁判官拒絕接納她的證供,「證人講法不是事實,也不可能是事實。」
根據「非法集結」定義,裁判官指當時直接搬運雜物的人遠超出三人,即使不是「落手落腳」,亦有人掘磚、叫囂及揮動棒狀物,他們集結及「並肩作戰」,目的是癱瘓交通。她續指聚集人士目無法紀,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從片段可見市民表情無奈、驚慌,有人要跑開閃避,也有人抱緊小孩子,裁定當日發生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官:三被告「落手落腳」堵路 一被告鼓勵他人堵路
本案爭議點是法庭能否從片段認出各被告,經裁判官比對後,裁定所有被告是片中人。首被告及第五被告被拍到拆爛小巴站牌,將它搬出馬路中心,看到警員到場後逃跑。裁判官指,他們衣著及出現時間與呈堂片段連貫,裁定兩人非法集結罪成。首被告另被控藏索帶、士巴拿,裁判官指他當日有份「落手落腳」,物品亦非普通市民會攜帶的物品,裁定他用作破壞公物,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裁判官續指,片段清晰拍到次被告戴鴨舌帽及面巾遮掩容貌,在觀塘迴旋處將一個橙色垃圾桶推出馬路。她又指次被告穿上示威者裝束、背包有更替衣物,亦曾使用過索帶,屬「落手落腳」的角色,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次被告另被指藏打火機油、噴漆等物品,裁判官認為她用作破壞公物,同樣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第四被告,裁判官指她當時不是與辯方證人在一起,而是目睹示威者堵路後沒有離開,更選擇跟隨,與他們對話及互動,明顯非路過旁觀者;加上當時未出現肺炎,她戴口罩明顯是參與非法活動時掩飾身份。被告當時鼓勵他人堵路,形成「壯膽效應」,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聽畢辯方求情,將案件押至 8 月 9 日判刑,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眾被告還押。
18 歲女學生開審前認罪 判入更生中心
五名被告依次為男學生陳松琛(20 歲)、女子林恩鈴(25 歲)、女學生賴心諾(18 歲)、女學生吳欣庭(21 歲)及女子何俏朗(20 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港鐵牛頭角站外參與非法集結。五人另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或布蒙面。
陳松琛及賴心諾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陳在同日同地管有三支扳手及三包膠索帶;賴則管有一支螺絲批。次被告林恩鈴另被控管有適合用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一袋膠索帶及黑色噴漆。
賴心諾在案件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她另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及撤銷控罪,終被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KTCC6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