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黃大仙】青年被控拒捕 警被指口供多處與記事冊不符 辯稱「當時我冇諗到」
網民前年 10 月 7 日發起反對《禁蒙面法》示威,兩名年輕男生被控在黃大仙非法集結、拒捕等罪,案件今(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 警員方耀供稱因次被告兩度拒捕,令他失平衡倒地。辯方大律師劉偉聰質疑,他的警員記事冊及三份書面口供,與庭上口供不符,如他何時表明警員身份、次被告是否戴口罩及拒捕次數。警員同意部分紀錄有錯,又多番表示「當時我冇諗到」。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明日(22 日)作結案陳詞。
警員 11893 方耀供稱,當時隸屬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案發晚上在黃大仙新光中心附近的行人天橋駐守,在上司命令下推進。他看到人群中有一名全黑打扮、戴眼鏡的男子,拿著一個黑色斜挎袋背對著他逃跑,遂上前截停該男子,當時兩人相距 15 米。方用左手捉住男子右膊,但他掙扎及郁動膊頭,方亦因此「甩手」,男子趁機爬出行人路,往龍翔道方向逃去。
警稱遭次被告兩度掙扎 致失重心倒地
方見狀上前追截,期間沒有說話,看到該男子突然調頭,前往黃大仙廣場外的行人路,兩人一度對視。方大叫「警察,咪郁」,惟男子沒有理會,方再次捉住其右臂。男子右手向後揮動,使方的手鬆脫,並失重心跪在地上。男子攀過花槽進入黃大仙廣場,其斜挎袋則遺留在斜坡上。
方稱該男子在眼前消失後,收到同袍消息,指在黃大仙廣場截停了 12 男 2 女,著他前往支援。方帶同斜挎袋到場,看到次被外形與他剛才追截的男子相似。經調查後,對方承認是同一人,其後警長宣佈拘捕現場人士,方在次被告見證下搜袋,搜出防毒面具、手套、面巾、索帶及士巴拿等物品。方以「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拘捕次被告。
警證供有出入 辯方:年幾後先記得?
大律師劉偉聰代表次被告,並向方指出他在案發凌晨紀錄的警員記事冊,描述被告戴口罩,庭上卻沒有提過此特徵,質疑「年幾後先記得(被告)有戴口罩?」方表示記事冊的紀錄出錯。
方在主問時供稱在第一次制服男子時沒有說話,第二次才說「警察,咪郁」。辯方質疑他在三份書面供詞,一時稱第一次制服時已表明身份,一時稱第二次才表明身份;方解釋:「根據我記憶,我第一次表明身份,第二次講警察咪郁。」
辯方質疑為何不以拒捕罪拘被告 警員稱「當時冇諗到」
方又同意記事冊及書面證供,僅描述男子拒捕一次,而非庭上所指的兩次。辯方質疑:「愈後嘅嘢,愈清楚愈詳細?」方表示應案件主管要求,詳細交代與被捕者糾纏過程,並根據記事冊紀錄帶出記憶。
辯方質疑方任職警員逾十年,若然男子當時掙脫追截,理應以拒捕罪拘捕男子,惟他沒有。方同意男子的行為構成拒捕,但稱「我冇諗過呢個問題」、「我當時冇諗到」。辯方續指,方沒有紀錄向次被告確認身份一事,方再次稱「當時我冇諗到」。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莫子聰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案件押至明日(22 日)結案陳詞。
被告依次為 16 歲麥姓學生及 22 歲無業青年阮子滔,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阮子滔另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及管有兩個士巴拿。
案件編號:KTCC20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