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沙田】3 男女暴動拒捕罪成 判囚 1 年至 3 年 9 個月 官:第三被告始作俑者難辭其咎
2019 年 9 月 7 日,有人發起「機場交通壓力測試」,香港各區發生衝突,三男女被控於沙田港鐵站暴動或拒捕等罪。案件經審訊後,早前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控罪罪成,法官郭啟安今判處三人入獄 1 年至 3 年 9 個月不等。法官郭啟安斥第三被告為事件始作俑者,他使用強光照射警員眼睛而遭警員追捕,惟他被捕期間不合作及多番反抗,更嘗試逃走,令警員不得不使用進一步武力制服他,現場大批示威者亦因目擊事件而情緒高漲,部分暴力示威者開始破壞設施及衝擊車站控制室,令現場的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法官指第三被告難辭其咎。
法官判處首兩名被告的暴動罪入獄 3 年 8 個月,首被告另被控襲警罪判囚 3 個月,其中一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即首被告就共判囚 3 年 9 個月,第三被告拒捕罪判囚 3 個月,藏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 9 個月,兩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1 年。
法官:判刑需考慮暴動集體性質
法官今判刑時引述上訴庭案例指,法庭絕不能容忍針對前線執法者的暴力行為,判刑需具阻嚇性,向公眾表達法庭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法官指辯方並不爭議案發時,沙田港鐵站內已發生暴動,事發兩小時前已有大批示威者聚集,對警方作出挑釁行為,警方一度因在場人士人多勢眾及情緒高漲,撤退至車站控制室。而第三被告以強光照著警員而遭追捕,他明知自己被捕亦不合作,令警員不得不對他使用進更大武力,亦令目擊事件的示威者起哄,情緒高漲,甚至有個別示威者訴諸暴力。期間首被告近距離向督察的後腦投擲金屬月餅罐,次被告則與其他示威者衝擊車站控制室,更有人於現場使用滅火筒,情況一片混亂。
法官強調判刑時須考慮暴動的集體性質,而非被告個別行為,他對於要判處兩人一段不短的刑期感到難過無奈,但指兩人均為成年人,既然選擇以違法達至目的,就要承擔法律後果。法官續指,本案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應為 3 年半,考慮案發地點為重要公共交通設施,加刑 2 個月,最終就暴動罪判首兩名被告各入獄 3 年 8 個月,首被告襲警則判囚 3 個月,其中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其行為較次被告嚴重。
法官:第三被告屬始作俑者 難辭其咎
至於第三被告,法官郭啟安則斥他是事件始作俑者,令現場的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難辭其咎,指其拒捕行為令在場其他示威者持續與警方對抗,情況可失控及一發不可收拾,最終就拒捕罪判囚 3 個月,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 9 個月,分期執行,共判囚 1 年。
三被告依次為劉婉玲(47 歲,公司經理)、謝嘉綸(44歲,活動策劃員)及李俊霖(29 歲,電腦技術員)。劉婉玲及謝嘉綸被控暴動罪,指他們 2019 年 9 月 7 日,在沙田港鐵站連同其他士參與暴動。劉婉玲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她於同日同地襲擊督察 1663。至於李俊霖被控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他同日同地抗拒督察 1663,及同日在沙田站 B 出口外,管有兩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DCCC 33/2020、DCCC 193/2020 (Consoli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