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引國安法凍結壹傳媒股份 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行使投票權 9.15 正審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正被還押。保安局今年 5 月宣布,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3,發出凍結財產的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份代號︰282)的股份,以及其擁有的三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黎智英早前透過律師代表,入稟高院,要求他可獲准就其所持有的壹傳媒股票行使投票權,案件今早於高院進行指示聆訊,法官陳健強排期案件於 9 月 15 日正審,預計需時一天。
原告為正因被指違反國安法等案件而正遭還押的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
原告於入稟狀中作出申請,要求法庭聲明,《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3 條中,有關「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的條文,當中的「處理(deal with)」一詞,並不包括「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有關壹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權」,或批准原告根據相關條文,獲准直接或間接行使其就相關公司的股票投票權。
《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3 列明,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案件編號:HCMP 95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