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女被指爆竊「名創優品」罪脫 官:CCTV 片段質素欠佳難辯認 有逃跑亦難證有罪
兩年輕男女被指於前年 11 月,在香港仔中心廣場內,闖入「名創優品」破壞,令該店舖損失約 5 千元物品。兩人早前否認爆竊罪受審,案件今(22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俊文指,店內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素欠佳,片中的入侵者亦有戴口罩、帽及舉傘,未能證明兩名被告為入侵者,而即使兩人在被捕前有逃跑、在附近被捕等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證明兩人有犯罪,故裁定兩人罪名不成證,當庭釋放。
判刑後,旁聽人士立時鼓掌,掌聲如雷,令法官亦需開口說「請肅靜,請肅靜」。兩名被告步出犯人欄後,先後在法庭內外與親友相擁,其中女被告不禁落淚,男被告亦顯得「眼濕濕」。
兩名被告分別為咖啡師黃曉縈(23歲)及髮型師李浩軒(23歲),各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指出,兩人為侵入者,與其餘4名不知名者,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進入香港仔中心廣場第4期地下6D舖「名創優品」,意圖損毁店舖內的東西。
CCTV 質素不佳 用作辯認被告身份嚴程不理想
法官李俊文在裁決中指,控辯雙方不爭議案發之時,涉案店舖確有人入侵損壞東西,因此本案的關鍵議題在於兩名被告是否當日的入侵者,而控方主要依賴店舖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兩名被告於案發後短時間內在附近出現、他們的衣着裝備、兩人有逃跑等環境證據作舉證。
法官指,閉路電視片段質素不佳,除當日因店舖已關門及關燈,令片段沒有顏色,甚至無法顯示物件的深淺色外,即使有 3 個角度的片段亦只共長 30 秒 ,作為辯認被告身份的證據是嚴重不理想,加上片中的入侵者有舉傘阻擋鏡頭,並有戴口罩及帽,可見的臉孔已是「少之有少」,正臉更是「絕無僅有」。
官:控方主要依賴辯認首被告物品 難憑一秒正面認出次被告
法官續指,控方在兩名被告的衣着及身上物品方面,主要針對首被告黃曉縈的「Jansport」黑色背包、印有「Just do it」宇樣的緊身褲、鞋跟帶有不同顏色的白波鞋和黑色帽,以及次被告李浩軒的向後梳髮型,作辯認兩人身份的特徵。法官認為,兩人所帶備的東西均是普遍年青人常備的物品,亦非如案例中所指的具辯認價值的特徵,能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入侵者作地方的地方甚少,因片段沒有顏色,也沒有拍到首被告的「Jansport」字板背包及有任何人的褲上印有「Just do it」。
法官亦認為,即使控方指片中有 1 秒拍到一名入侵者的正面,而該人與次被告相似,但該 1 秒中的入侵者有戴口罩,只見眼晴及髮型,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單憑片中的 1 秒,要用以對比次被告被捕後的相片及庭上樣貌,去辯認片中人是否次被告,形容是「不切實際」。此外,法官亦指片中被指為次被告的人有戴頭箍,亦持有伸縮雨傘,但次被告被捕時沒有被搜出頭箍或雨傘,令法官「有揮之不去的疑慮」,因此認為片段無法證明兩名被告為入侵者。
逃跑、穿黑衣、附近被捕等環境證供 入罪價值不足
針對環境證供,指就算兩人有攜帶手套、穿黑衣及戴黑口罩,但這些均不是能顯示他們有罪的物品,而根據警員證供,當日案發現場附近亦有 30 至 40 人有類似衣着。法官亦對兩人是因犯罪後逃走有保留,因考慮到當日案發場面,有防暴警到場,他們或有可能是擔心、害怕、不想被查問或者有任何私人原因,令他們決定逃跑,因此此點在證據上無甚價值。對於次被告在警方查問下表示「我過嚟湊下熱鬧」、「我冇非法集結,我只係路過」,法官指這些說話亦只可證明次被告有出現場附近出現,沒有入罪價值。
另外,法官指就算控方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入侵者與店外附近的人是共同犯案,但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入侵者與店外的人有任何犯案協議,最終裁定兩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4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