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前年 10 月初實施《禁蒙面法》,引來多區示威,一對情侶在黃大仙遭警員截查時,被搜出一支鐳射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案件今(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嘉琪接納女被告自辯所稱,二人早前交換背包,其身上的背包及內藏的鐳射筆均屬於男被告。惟裁判官指,男被告身上另有黑口罩,而當時二人位置接近示威現場,認為他不會隨便帶上一支屬最高級別的鐳射筆與女友外出,當時情況必然是與示威有關,最終裁定男被告罪成,女被告則獲判無罪。女被告聞判即低頭抽泣,更在散庭後嚎哭。

辯方證人盤問下推翻證供  官拒納其說法

裁判官裁判官梁嘉琪表示,控方4 名警員證人均誠實可靠,而辯方第一證人為男被告的中一至中六的中學同學,他供稱曾於 2017年尾在大美督燒烤場、2018年中秋節及2019年分別三次見被告使用能發出紫藍色光束的鐳射筆來拍照,並在主問下確認該鐳射筆正是涉案的鐳射筆。但在控方盤問下,證人指他是憑光束的顏色辨認,加上以他所指,被告只購買過一支鐳射筆,故無法完全確認該鐳射筆與本案呈堂的屬同一支。裁判官認為,證人在盤問下推翻早前的說法,考慮到其證供的前後分歧及他與被告的關係,拒絕依賴及接納他的供詞。

女被告自辯稱一心想保護男友  會面記錄部分不真實

女被告自辯時也提及,曾看過男被告使用鐳射筆的相片,但從未見過男被告以鐳射筆照射他人。她表示,案發當日二人走到黃大仙後,男被告說他帶了一支鐳射筆,當時見男被告有些慌張,故稱「唔驚啦,無嘢架」,認為二人並無做任何虧心事,並提出交換背包的建議。惟被捕後於警署錄取會面記錄時,女被告稱當時想保護男被告,亦希望盡快離開警署,因此記錄中部分內容並不真實。

裁判官直言,女被告之證供除不真實外,亦不準確,明顯她是須更改內容,其用意及解釋更顯不合確,但考慮到她與男被告為中學同學及情侶,當時二人幾乎是同步進行錄影會面,理解她的出發點為保護男被告才有如此不合理的證供。

裁判官續指,女被告接受盤問時亦一直堅稱要保護男被告,故接納女被告所稱二人交換了背包,其身上的背包屬於男被告,惟不接納她就男被告如何使用鐳射筆的證供。

男被告攜帶黑色口罩 鐳射筆屬最高級別

辯方曾指出,男被告在交換背包後已失去對鐳射筆的控制。裁判官並不同意,認為即使其背包不在他的身上,仍在他可觸及的距離、可取得的位置,因此該背包及鐳射筆仍屬男被告控制。裁判官表示,案發 3 小時前有逾千名示威者以雜物堵路、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以鐳射筆攻擊警員,直至案發時警方依然未完成行動,而被告在未有爆發新冠病毒時攜帶口罩,且位於與示威相近的位置,必然是與示威有關。

裁判官亦稱,經專家證人檢驗,涉案鐳射筆屬第 4 級,即最高級別,接觸皮膚或直視折射光束也有機會受傷,更可引起火災,認為男被告不會隨便帶同此鐳射筆與女被告外出,因此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攜帶鐳射筆以供自己或他人用作傷人,裁定男被告罪成立,女被告無罪釋放。

案件押後至 8 月 5 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女被告聞判即低頭涰泣,更在散庭後嚎哭。

兩名被告分別為葉志豪(21歲,學生)和曾善雯(21歲,學生),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10月 5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KCCC313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