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2 日,林卓廷遇襲後見記者。左圖是 7.21 受襲片段截圖(圖片來源:rthk片段截圖、林卓廷facebook片段截圖)

元朗 7.21 白衣人暴動案,7 名白衣人早前被裁定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罪成,法官葉佐文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7 人監禁 3 年 半至7 年(另見報道)。判刑時,葉佐文再次批評次被告黃英傑,一到達元朗西鐵站便即時指罵時仼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但片段可見林卓廷在這之前只是在安慰閘內的人,當時黑衣人也沒有打人。法官直指黃英傑在沒有目擊林卓廷的行為下,已即時有定論去責罵林卓廷帶頭搞事,和指控黑衣人打人,「完全不理白衣人先動手這一回事」,反映他有預謀去元朗站偏坦白衣人。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提到,次被告黃英傑與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和木棍和戴上口罩遮掩臉容)一起經形點II去到元朗站,甫到達大堂閘機即時指罵時仼立法會議員林卓廷。

然而庭上播放的片段清楚可見,林卓廷在黃英傑未到達閘機前,只是安慰閘內的人不要驚,以及不要與閘外的人衝突,謂已聯絡警方,預期很快會有警察到場。法官指,其時黑衣人也沒有打人,當白衣人發難之後,黑衣人便用兩傘擋格或以雜物反擲。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黃英傑沒有與白衣人結伴或是預謀去元朗站鼓勵暴力,法官對此並不同意,指黃英傑在沒有目擊林卓廷的行為下,已即時有定論去責罵林卓廷帶頭搞事,和指控黑衣人打人,完全不理白衣人先動手這一回事,這反映他有預謀去元朗站偏坦白衣人而責罵林卓廷和黑衣人,並非到達閘機前因見到林卓廷和黑衣人的某些行為才促致要指罵他們。

法官次以 3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因素下,判囚黃英傑入獄  3 半年。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依次為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

其中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兩人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存檔法庭。首被告王志榮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場無罪釋放。法官葉佐文裁定,次被告黃英傑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故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5 被告鄧懷琛則主犯身份兩項暴動罪 、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和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共4罪罪成;第6被告吳偉南以主犯身份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7 被告鄧英斌及第 8 被告蔡立基則以主犯身份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他們被指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分別在元朗港鐵站內外、形點商場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有意圖而傷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