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近百白衣人手持木棍、藤條等武器攻擊市民。7 名白衣人早前被裁定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罪成,法官葉佐文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7 人監禁3 年 6個月至7 年。法官葉佐文判刑時,引述被告的求情和背景。根據記錄,7名白衣人都有刑事定罪記錄,但 4 人今次首度入獄,其中從未入獄的鄧懷琛,今次被判囚7年。

此外,法官又指第 7 被告鄧英斌求情時,解釋為何要在鳳悠街執起一枝棍備用的原因十分牽強,「我就唔信佢啦」。

根據記錄,次被告黃英傑有一項醉駕記錄,從未入獄;第3被告林觀良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盜竊、藏毒、串謀販毒和醉駕,兩度入獄;第 4 被告林啟明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搶劫、藏毒、阻差辦公、醉駕、收受外圍和洗黑錢,一度入男童院和一度入獄。

第 5 被告鄧懷琛有一項擅自取用他人交通工具記錄和三項交通定罪記錄,從未入獄。第 6被告「飛天南」吳偉南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勒索、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一度入勞役中心和一度入獄;第7被告鄧英斌 1977年因一項毆打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記錄被判感化12個月;

第 8 被告蔡立基於 1996 年有一項盜竊記錄,2001 年有一項藏毒記錄,從未入獄。

鄧英斌解釋執棍備用   官:十分牽強,我就唔信佢啦

此外,法官亦反駁被告的求情。針對第 7 被告鄧英斌,法官引述他的求情,指鄧英斌「對警察有信心,但畢竟警察到場,所以自己去睇吓」。法官指鄧英斌求情時解釋在鳳悠街執起一枝棍備用的原因十分牽強,但說法「十分牽強,我就唔信佢啦」,反而認為他執棍代表他有預謀使用武力。法官又稱鄧英斌無法解釋為何會在月台持棍,認為他「其實是嘗試在求情階段開脫罪責」。

至於次被告黃英傑,辯方求情時承認黃英傑可能在晚飯時飲過酒,自控力減低,令他比平日脾氣較大。黃英傑沒有戴口罩、武器或任何裝備,本案沒有證供顯示他專誠去元朗站參與暴動,他的說法是打算搭車返家,見到有人在車站造成阻礙,才一時衝動地指罵他們。

而且,黃英傑的指罵集中在大堂,隔著閘機和圍欄,在場約只有 22 分鐘,沒有參與貼身的暴力。傷者的傷勢不是屬同類案件最嚴重的,也不是由黃英傑親手造成。辯方又指,大堂範圍廣闊,巿民可自由離開,但承認「無可否認此事對社群關係有一定影響,可能會引起不同政見人士的回響及對警方的不滿」。

次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  官不同意

法官表示,不同意巿民可自由離開,指出單看女記者和證人A出閘後即被圍毆,便知他們被白衣人困在閘內。法官又不同意辯方所指,黃英傑承認了很大部分控方案情,減省審訊時間。法官指出,黃英傑承認的只是辨認其身份的證供,但控方的片段本身能夠清晰顯示黃英傑的容貌,「沒有爭辯的餘地」。此外,黃英傑繼續爭議其所說的字句,即「你哋打人就得」和「契弟,除口罩」,但這些說話其實在控方的片段中也是相當清晰,其辯護方法實際上沒有減省審訊時間。

第5被告鄧懷琛代表律師指,鄧懷琛在兩次暴動都是被動參與,沒有帶領其他人,但法官認為,鄧懷琛是主動參與英龍圍和形點I天橋的暴動 ,期間更有用武力與其他白衣人非法禁錮了一名男子兩分鐘在朗和路的行人路。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依次為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

其中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兩人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存檔法庭。首被告王志榮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場無罪釋放。法官葉佐文裁定,次被告黃英傑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故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5 被告鄧懷琛則主犯身份兩項暴動罪 、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和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共4罪罪成;第6被告吳偉南以主犯身份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7 被告鄧英斌及第 8 被告蔡立基則以主犯身份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他們被指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分別在元朗港鐵站內外、形點商場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有意圖而傷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