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火燒中銀櫃員機 兩少年承認縱火罪 還押至下月候判
去年 2 月,兩名少年被指凌晨用火燒香港仔華富邨商場內的中銀櫃員機,令中銀事後需用逾 63 萬元復修。兩人今(23 日)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縱火罪,須還押至 8 月 13 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案情透露,其中一名少年在警誡下表示,自己的手腳在事件中燒傷。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向兩少年大呼「加油」、「照顧好自己」,兩人分別向公眾席揮手,又做出致敬動作,有親友當場落淚。
兩名被告分別 16 及 17 歲,被控於 2020 年 2 月 12 日在華富邨(一)商場地下的中國銀行(香港),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屬於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兩人原本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因承認縱火罪獲撤銷存檔法庭。
閉路電視見兩人犯案一刻陷火海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見到兩被告全身黑衣,走進涉案的中銀銀行中心後,先用物品敲打中心內的機器,隨後其中一人向機器及地下淋潑液體並點火,中心頓成火海,兩人在火焰中逃出。
控方表示,同時為本案事主及保險承保人的中銀,希望獲得賠償,而次被告一方亦表示願意賠償。法官姚勳智遂下令,辯方如有任何賠償,可在 14 天內將錢存入法庭戶口。
控方:首被告向銀行機器淋電油點火 警誡下稱手腳均燒傷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天約凌晨 2 時 55 分,首、次被告兩人經後樓梯離開首被告位於香港仔的住所。約 10 分鐘後,兩人換上黑色衣服和戴上口罩,並進入華富(一)商場地下的中銀自助銀行中心。兩人在中心逗留了約 1 分鐘,期間首被告先向中心內部分機器淋潑白電油,次被告人則手持一個氣罐在旁,然後首被告放火燒銀行中心,觸動自動花灑系统,數秒內將火撲滅。兩人隨後換回其他衣服,一同返回首被告的住所。
華富邨的閉路電視拍下事件的經過。警方在同月 23 日拘捕兩人,首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與次被告同意去破壞涉案中銀銀行中心,雙手雙腳因事件被火燒傷;次被告則表示,他事前在首被告的住所逗留時,首被告人拿出一些東西,包括一個氣罐及一些白電油,並向他講述銀行中心的機器,及告知次被告負責最接近中心入口的機器,而首被告人則負責其他機器。
復修費用逾 63 萬元
事件中,涉案自動櫃員機、支票機及存鈔機先被火損壞,再遭自動花灑系統的水進一步損壞機器電子組件,以及另一部打簿機的電子組件。中銀須更換機器及復修銀行中心,復原費用為港幣 635,359.79 元,款額大部分由保險支付。
案件編號:DCCC724、7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