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警署

一名張姓 33 歲男子被指去年 8 月在葵涌警署燒「水馬」,被控一項縱火罪,張被捕後曾稱「我好憎差人,咁我咪放火燒差館囉。」被告今(23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李慶年指本案涉及向警署縱火,對警署內工作人員構成生命上的威脅,故判刑須具阻嚇性,以保障執法人員人身安全,而被告有兩次縱火刑事紀錄,故把量刑起點由 3 年半增至 4 年。考慮被告及早認罪,故扣三分之一刑期,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最終裁定被告判囚 32 個月。

被告早前已還押近 1 年,扣減刑期後,辯方律師指被告現尚餘約 8 至 10 個月刑期。被告聽取判決後,即說「唔該法官閣下。」退庭時,有旁聽人士揮手高呼「加油呀」、「我哋等你」、「我哋愛你」等向被告打氣。

案情指,被告在去年 8 月 6 日晚上近 8 時,被閉路電視拍到攜帶兩個紙皮箱進入葵涌警署並走近「水馬」位置,花了約一分鐘時間點著紙皮,期間被返回警署當值的控方證人,女偵緝警員 23424 發現,該名女警遂通知報案室,兩名警員隨後到場將被告截停及帶返警署。

案情續指,警員在上述水馬附近發現燒焦痕跡,地下亦有灰燼、一個打火機及兩個紙皮箱,其中一個紙皮箱的一端有燒焦痕跡。被告在警誡下供稱「我好憎差人,咁我咪放火燒差館囉」、「我想燒咗間警署,我有炸彈炸埋你哋添呀。」

官:縱火案而言,本案屬低風險

被告今日在庭上認罪。法官根據火勢、燃燒時間、附近有無民居、對附近處所人員造成的生命威脅等,評估本案的「危險系數」。法官李慶年指出,本案火種是燒紙皮箱,範圍約 1 尺乘以 1 尺左右,火勢維持約 1 分鐘,火種遠離民居,距離報案室約 2 至 3 米距離,車輛亦不在被告伸手可及位置,以縱火案而言,本案風險系數屬低。控辯雙方均同意。

辯方:被告意不在報復  而是「博拉」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即使被告在警誡下有講上述說話,今次案件與仇警案件完全無關。辯方指,被告有濫藥問題,對冰毒呈陽性反應,精神科報告指其長期濫藥,精神科醫生亦指被告有濫藥所致的精神問題。案發當日被告雖清醒,「但枕住有藥物問題」,其情緒會較負面及偏激,又指其 16 項刑事紀錄中,不少都與濫藥有關。

辯方續指,閉路電視顯示被告見到軍裝警員時並無反抗或做指罵等動作,就隨警務人員進入警署,故其行為不是報復,「俗啲講法係『博拉』。」辯方的書面陳詞則指出,被告愚蠢地認為被拘捕和進入監獄能夠解決他的濫藥問題,其本身無政治取向,犯案亦無政治目的。

官:被告屬「慣犯」  須調高量刑起點

法官於判詞中表示,同意被告犯案原因無政治目的,而是與其濫藥所致的精神問題有緊密關係。法官續指,本案涉及向警署「縱火」,對警署內工作人員構成生命上的威脅,判刑須具阻嚇性,以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及阻嚇其他人效法。
法官亦提出三點加刑因素。第一,被告帶備紙皮箱及點火裝置,並成功燃點火種,可見他有預謀。第二,火種必定產生財產損毀及人身傷害的風險,但法官指,較早前已評估本案風險系數屬低。第三,被告屬「慣犯」,有兩次縱火刑事紀錄,過往判監未能產生阻嚇作用。

法官最終將量刑起點定在 3 年半,因屬「慣犯」而增至 4 年。考慮被告及早認罪,法官將判刑扣減三分一,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最終判被告囚 32 個月。

被告張漢基(33 歲,無業)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6 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地下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編號:DCCC 9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