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元朗】認「私了」中年漢 自閉症男判囚 40 月申上訴 官質疑因病較易犯案是否實情
前年元朗 7.21 無差別襲擊事件後兩個月,有市民在元朗靜坐,期間一名白衣中年漢遭人襲擊,一名送貨員承認暴動、非法禁錮兩罪,遭法官姚勳智判囚 40 個月。送貨員不服判刑提上訴,今於高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彭偉昌聽罷雙方陳詞,決定將申請轉介上訴庭由至少兩名法官處理,期間庭上一度提及被告因患有過度活躍症,或較易作出犯案行為,彭偉昌聞言謂「都唔知係咪實情」。
申請人為張裕泰(32 歲,送貨員),他早前承認暴動、非法禁錮兩罪,指他於2019 年 9 月 22 日於元朗康景街非法禁錮 52 歲男子李德忠,及於康樂路輕鐵站參與暴動。
申請方:申請人案發前停藥 受病情影響犯案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吳宗鑾陳詞指,原審法官以 5 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屬於過重,指張當時沒有蒙面,沒有預謀亦無任何裝備,又指他當時是路經上址,得知有人對事主做出一些指控及評論後,才中途加入。法官則指,當時現場有約 50 人且群情洶湧,形容事主「一個活生生嘅人比人無端端圍住」,形容情況「得人驚」、「呢件事係相當嚴重」。吳又指申請人患有過度活躍症等,案發前自行停藥,因而受病情影響犯案。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所判刑期亦適當。法官表示,上訴人選擇自行停藥,故其病情非求情因素。律政司一方又表示,根據資料,申請人的病史或會令他較易犯案。彭偉昌則指「都唔知係唔係實情」,他經考慮後,將上訴許可申請,轉介由上訴庭至少兩名法官共同處理,聆訊日期待定,但指會排期於申請人刑滿出獄前,即今年 12 月 24 日之前處理。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張裕泰的心理報告顯示他自幼受自閉症困擾,案發時因停藥及沒有覆診,受病症影響下犯案。法官判刑時指,張於案中角色非常主動及積極,包括迫令事主下跪及喝令對方交出手機以供檢查等,認為其行為完全暴力及非常野蠻,適當量刑起點應為 5 年半,但考慮他患病等因素後,調整為 5 年,認罪扣減後判囚 40 個月。
案件編號:CACC 18 /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