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影片截圖

袁嘉蔚上庭之後回到監倉,跟囚友擁抱一下,所有涉事人就被罰釘倉十日:鄒幸彤眼見其他囚友唔夠郵票,跟她們分享自身的,結果全數人被罰釘倉三日。

擁抱一下,分享郵票,都是人情世故、生活小事,但對於口口聲聲說要人性化管理的監獄來說,卻是違反紀律的事,要大興問罪,甚至釘倉加監

監房唔係人咁品!別以為監獄只是奪去你的自由,在囚的人還會動輒得咎,動彈不得。且看《監獄規則》中有關違反紀律的行為清單,有具體的,有抽象的:

(a) 不服從監督或懲教署任何其他人員的任何命令,或不遵守任何監獄規則,或不遵守適用於該囚犯的其他規例或署長不時發出的指令;

(b) 不敬地對待任何懲教署人員或獲授權探訪監獄的人;

(c) 工作怠慢或疏忽,或拒絕工作;

(d) 使用帶有威脅、辱罵或侮辱的語句,或其行為表現出威脅、辱罵或侮辱的成分;

(e) (已廢除)

(f) 襲擊他人;

(g) 為了不當的目的或在為確保監獄的紀律而被禁止與另一名囚犯通訊的情況下,與另一名囚犯通訊;

(h) 未獲准許而離開其囚室或集體寢室或工作地方或其他指定地方;

(i) 沒有合理辯解而毀損或損壞監獄任何部分或任何不屬於自己的財產;

(j) (已廢除)

(k) 管有 —
(i) 任何該囚犯未獲授權管有的物品;或
(ii) 任何數量是多於該囚犯獲授權管有的數量的物品;

(l) 未獲授權而給予任何人任何物品,或向任何人收受任何物品;

(m)-(o) (已廢除)

(p) 以任何方式妨害秩序及違反紀律;

(q) (已廢除)

(r) 故意裝病或試圖使自己患病,或故意妨礙治療;

(s) 作出針對懲教署人員的虛假及惡意指稱;

(t) (已廢除)

(u) 遺失或沒有合理辯解而損壞或銷毀任何政府財產;

(v) 被發現尿液樣本有《危險藥物條例》(第 134 章)所指的危險藥物的痕跡而未能提出合理辯解;

(w) (已廢除)

(x) 與任何人打鬥;

(y) 妨礙懲教署人員執行其職責;

(z) 就本條中所列舉的任何其他行為而言 ——
(i) 企圖作出該行為;,
(ii) 煽惑另一人作出該行為;或
(iii) 協助另一人作出或企圖作出該行為。

而 (a) 更是萬能 key :「不服從命令」,反正在監房,什麼都是命令,所有違規全都是不服從命令。別說是不准擁抱,就算是不准定睛望人,只是職員命令,你繼續擁抱、望人,就是罪名。

至於量刑標準,就更加無從稽考,釘倉最低消費是三日,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八日,私藏、販賣藥品是最高刑罰,但為何擁抱要罰十日?相信就連前線職員都不明所以。至於上訴,規則說明在 48 小時內可以上訴,但既然已經訂倉,不准探監,正是求助無門,當你釘監完畢,都已經過了 48 小時之限。結果「可以上訴」都是紙上談兵。

監房有監房的規矩,監房又有監房的邏輯 — 當他要針對你的時候,所有規矩都會以最嚴格的標準執行,最廣泛地應用在你一個人身上,到時你就知道味道!

 

(標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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