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案押至周四開審 待唐英傑案裁決 辯方邀港大語言學教授作供 官:中國人英文寫報告?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於去年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原定今(26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但由於本案的專家證人與唐英傑被控違國安法案大部分相同,而唐英傑案將於明午裁決,因此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決定押後案件至本周四(29 日)開審,以待控辯雙方因應裁決內容,決定需否修改專家證人安排。
另外,辯方透露,辯方除了唐英傑案的兩名專家證人外,還會傳召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但由於她正隔離檢疫,最快下周一(2 日)才可出庭作供。法官質疑梁曉姿作為「中國人、熟諳中文」,為何不以中文撰寫報告,斥現時找人翻譯是「費時失事」。
控方今天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崔浩泉代表。
辦方:控方開案陳詞擴指控範圍 官:控方有權改
控方表示,被告譚得志的控罪將再有修改,並指明天唐英傑一案的裁決,將影響到控方會否在本案中,繼續就「光時」 8 字指稱被告發表煽動說話,因此建議今天先處理事實證供,待有裁決結果後才處理專家證人部分。
辯方同意控方的提議,但同時指出控方今日的開案陳詞,提及其中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案情時,當中指稱煽動的內容再有增加,形容控方的指控如「moving target (左搖右擺)」,辯方難以回應,要求控方剔除新增內容。不過法官反駁,控方開案陳詞並非證據,有權作出修改,法庭最終只會考慮證人庭上證供,再判斷控方的證據是否足以指證被告。
辯方邀港大語言學教授作供 官質疑「中國人」為何寫英文報告
唐英傑案中,控方專家證人、嶺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以及兩名辯方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中大新聞及傳理學院院長李立峯,同列本案的專家證人。辯方今透露,已邀請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為第三位辯方專家證人,現時梁曉姿已完成英文版本的專家報告,辯方現正翻譯成中文,但梁曉姿早前由多倫多飛抵本港,隔離期在本周六才完結,因此最快下周一(2 日)才可出庭作供。
控方表示,將反對梁曉姿報告與本案的相關性,並已邀請劉智鵬就此撰寫另一份專家報告,但報告現時仍未完成。法官聞言,指控方反對辯方的專家證人屬法律議題,需時處理,斥為何不一早向法庭提出。
法官再問辯方,為何梁曉姿的報告會以英文撰寫,辯方回應指是因當時時間趕急,英文為梁曉姿的專業語言,她的研究亦主要以英文撰寫。法官隨即反駁「如果佢係中國人,又熟諳中文,又趕時間嘅話,最快係用中文寫,呢啲 common sense 嚟㗎嘛」、「你唔覺得係費時失事?」
法官又質疑說:「你讀法律,我讀法律,都係用英文㗎喎,十幾二十年前,區域法院所有嘢都係英文審,而家就九成中文審訊,係咪就代表法官唔識用中文審?」辯方回答指,不能以自己行業的經驗去理解,會尊重專家希望用英文撰寫報告,並多次在法官詢問下重申,梁曉姿將會以廣東話作供。
官舉例指「hea」、「呀爺」字義隨時間改變
法官隨後表示「法庭不是文字專家,不是語言專家,法庭亦不是未審先判」,但作為「中國人」有一些觀察,指「中國文化源遠流長,中文字有生命力、有改變性,係隨時間改變,有二次創造、三次創造、四次創造」,雖然現代人能看懂過往皇帝所寫的東西或民間的詩詞歌賦,但中文的意思會因時而變,而字義改變的最大動力,就是「得到一部分或大部分社會上嘅認同」,如香港的「hea」、內地的「躺平主義」,若現在仍以《文心雕龍》、清朝辭典來理解字義,便有困難。
法官續指,自己作為「土生土長香港人、識寫識睇廣東話」的法官,可從「地地道道」的角度去理解字義,舉例若跟外國人說「inch(串)」,在不加以解釋的情況下他們不會明白,但香港人則會「心領神會」;「呀爺」用中或英文字典均譯作「grandfather」,但從政府層面而言,「香港人嚟計,大部分人都知咩係阿爺」。
官押後案件至本周四 待唐英傑案有裁決
法官最終押後案件至本周四(29 日)再訊,讓控辯雙方待唐英傑案的裁決有結果後,再處理專家證人的安排,同時要求雙方在以下四項問題上協助法庭:
( 1 ) 高院原訟法庭接受 3 位專家證人的身分,是否代表下級法院法官須接受?
( 2 ) 若下級法院法官接受 3 位專家證人的身份,可否只接受專家證人證供的部分內容?
( 3 ) 高院原訟庭對特定事實的裁斷,下級法院法官是否可以只接受部分內容為事實?
( 4 ) 專家證人是否有「合理人身分」(reasonable man approach),即該專家是一個心智成熟、具社會合理性及中立的人,有社會大眾共識的身分,與香港各界人士連結,並可按照 2019 、2020 年的香港,「貼地」而非「離地」角度理解事情?
旁聽向快必揮手 官:有同路人不等於可罔顧法庭規矩
另外在開庭時,已還押逾 10 個月的譚得志被帶到被告欄內,有旁聽人士向他揮手。此時法官留意到,隨即斥責「我留意到起碼有三分一嘅公眾人士向被告揮手,我要再提醒告位,你哋有同路人喺度,唔等於可以罔顧刑事法庭規矩」,指出公眾在場不得有政治表述,「希望大家尊重自己、尊重法庭、尊重香港」,若再現此情況便會「毫不猶豫地」要求法庭保安甚至警員抄下涉事者名字、地址,以看看有否進一步行動。
隨後聆訊進行期間,有一名較遲進庭的白衣女子與被告揮手,法官隨即要求該女子企起來,並要求她不要再罔顧刑事法庭規矩,但未有叫保安或警員抄下她的個人資料。
被告譚得志(48 歲)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