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西灣河】兩青年被控非法集結等 警多次改證供稱被律師引導 官:包唔包括我?
前年 11 月 13 日,示威者在多區發起「三罷」行動,其中在西灣河,兩名青年被指有份蒙面參與聚集,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兩人否認控罪,今( 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拘捕其中一名被告的警員作供時,多次改稱自己首次看到兩名被告的距離,又指律師們不斷引導他說出「你哋心目中嘅答案」,審訊期間亦有份向他確認距離的裁判官聞言亦反問他「包唔包括我?」
兩名被告依次為 17 歲梁姓青年及劉志健( 24 歲,侍應),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身品,即分別使用一個藍色口罩和一個由深色衫包着的防毒面具。
警:首被告為領袖在場大叫「有狗呀走呀」
當時負責制服首被告的督察梁劍凱供稱,當晚約 50 人在西灣河成安街及筲箕灣道的十字路口聚集堵路,有人叫囂。梁見狀遂由成安街跑上前,期間在距離 5 米外見到看到戴口罩的首被告大叫「有狗呀,走呀」,同時站在旁邊的次被告劉志健及其他人有反應,因此推斷各人是準備離開,並認為首被告是當中的領袖,正向其他人下「命令」,因此追截首被告。
梁指首被告逃跑時,嘗試捐過西灣河文娛中心外的傷殘人士欄杆,隨即遭梁從後捉住他的黑色背包,並與同袍合力將他制服。梁稱當時首被告曾掙扎,但追捕到制服首被告整個過程只有約 30 秒,並在成功制首被告後,看到次被告在 5 米外遭其他警員制服。
被問與首被告距離 警多次改證供
在盤問時,梁稱因首及次被告站得較前,因此較留意兩人,雖然首被告當時戴著口罩,但由於自己與首被告的距離僅 5 米,剛巧現場亦較靜,故肯定「有狗呀,走呀」這一句,是由首被告喊出。裁判官王證瑜再問梁,第一眼看到首被告時兩人之間的距離,梁確認是相距 5 米,並形容有如自己與辯方律師的距離。
警:遭引導答「你哋」心目中嘅答案 官:包唔包括我?
不過,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隨後向梁指,證人台與辯方律師桌的距離只相隔約 2.5 米,梁便改稱是「5 米內」,解釋當時正奔跑,時間較短,「唔肯定係 5 米、 4 米、 3.5 米定係兩米」。梁隨後指律師們不斷引導他說出「你哋心目中嘅答案」,裁判官聞言反問他「包唔包括我?」梁未有回答,庭上傳出竊笑聲。
接着辯方再讀出梁前年錄取的一份口供,並指口供中提及梁首次見首被告時相距 10 米,梁確認自己在口供紙上是寫 10 米。辯方再問「咁係邊個(距離)?」梁改稱「跟返口供比較準確」。辯方質疑,梁多次更改距離時因為他捏造證供;梁否認,重申當時正跑動,距離在變,而且情況是千鈞一髮,因此可能有誤差。
辯方稱首被告沒掙扎 曾要求制服警放鬆膝頭
辯方又質疑梁在追捕首被告時,視線曾離開被告,梁否認並強調「我肯定,嗌嗰個就係我拉嗰個」。辯方另向梁指出,首被告被制服時曾說:「呀 sir,我只係同女朋友路過影相,你可唔可以放鬆啲,你個膝頭哥壓到我好痛。」梁當時回應:「好,我放鬆一啲,但你唔好掙扎。」而首被告亦回應:「放心,我唔會掙扎。」不過,梁今否認上述對話,又不同意首被告沒掙扎。
辯方指次被告非示威者 警:一眼望到
至於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就向梁指出,次被告並非梁所指在首被告身旁的示威者,梁只是制服首被告後,看到一名同樣身穿深色衣服的次被告,便將次被告當為該示威者;梁同樣否認,並指自己「一眼可以將嗰兩個人(兩名被告)望到」。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