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港人】黃臨福認縱火等判入教導所 潛逃前獲告知台灣陸委會有人接應
十二港人之一、越南籍男學生黃臨福,被指於前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警署外縱火,他於本月 6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今(26 日)再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姚勳智表示,兩宗案件適當的總刑期應為 6 年,認罪扣減後應為 4 年,考慮到被告於內地及香港已遭還押逾1年,及被捕後合作,全盤披露案中細節等,判入教導所。案情透露被告獲告知抵達台灣後,會有陸委會人員接應,並獲提供與台灣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法官判刑時指,縱火為嚴重罪行,有機會造成人命傷亡,而被告與其他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是藐視法律及罔顧後果,完全不負責任。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如果眾人成功潛逃台灣,將難以遣返,明顯有損司法公義及公眾利益。法官又指,就兩案涉及的三項控罪,適當的總量刑起點應為 6 年,認罪扣減後應判囚 4 年,考慮到被告年齡、已於內地及香港遭還押逾一年,於本案與警方充分合作,尤其是詳細披露所有案犯細節等,最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求情:單親家庭長大心中缺失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越南出生,年幼來港,在單親家庭長大,內心感到缺失,但他待人友善及樂於助人,案發時因一時迷失自己,對前途感到迷茫並於欠缺責任感之下犯案。他現已非常後悔,明白不應以暴力行為表達訴求。
案情:潛逃費約 15 萬 由「家長」等金主支付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透露,被告因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獲准保釋候審,期間須居住於指定院舍、不得離港。而本案的潛逃計劃周詳及有組織,部分共犯包括本案另外 8 名被告、喬映瑜及稱為「表哥」、「廢中」的男子,以及「Benz 姐姐」、「恩典」的女子等,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包括應如何經海路,例如乘坐貨船由香港逃往台灣等,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購買涉案快艇供潛逃用途,因成事機會最高。案情指共犯之間亦有分工,包括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費用、駕車接載各人、購買物資及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等,並定於 2020 年 8 月 23 日早上出發。黃則獲告知出發安排及獲安排接載至出發地點,並由鄧棨然駕駛快艇離開,期間眾人非法進入內地水域時遭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案情又指,涉案 9 名被告各因不同刑事案件獲准保釋候審,黃臨福本須於 2020 年 4 月 27 日到裁判法院應訊,惟他於應訊日前離開宿舍失聯,其後遭法庭發出拘捕令。同年 12 月 30 日,黃回港被捕。
被告獲告知須帶法庭文件到台灣
案情續指,涉案 9 名被告於與警方錄影會面中認罪,當中黃招認指,他約於 2020 年 3 月謀求逃往台灣,並透過 Instagram 搜索「潛逃台灣」資訊,於別名「台灣手足」的介紹下認識其他共犯,包括「奀仔」及「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並再認識喬映瑜。由於黃為學生無力支付潛逃費用,他其後獲告知有「家長」,包括「奀仔」、「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喬映瑜及其他金主為他支付約 15 萬元潛逃費用。
潛逃前獲告知台灣陸委會有人接應
「奀仔」 又通知黃須帶同其法庭文件,例如保釋文件等,到達台灣後,接應的陸委會(台灣大陸委員會)人員便會得知他為示威者,為他提供保護或庇護,黃又得知他到達台灣後,會有一名叫「火仔」的人接應他。黃於錄影會面中,詳細交代案發細節,包括他 2020 年 8 月 22 日晚由共犯司機接載出發,於凌晨會合黃偉然及李子賢後,早上到達布袋澳,期間黃與其他共犯於喬的安排下,將多桶燃油搬上快艇出發。喬又告知黃,他與台灣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黃其後於認人程序中認出部分本案被告,另有部分共犯目前仍然在逃。
黃臨福早前被押解返港後,與另外 8 人,包括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及郭子麟,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 ,9 人在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 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 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導致 12 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警方調查,或因調查引起的刑事訴訟。
現年 17 歲的黃臨福,早前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指他 2019 年 10 月 14 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林小雄及其他人,無合法辯解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以及同日於旺角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 3 枚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來摧毀或損壞財產。案情指,黃臨福在警誡下曾表示「因為我好嬲,唔鍾意政府,所以我就掟汽油彈」。黃臨福亦多次透過 WhatsApp 與他人談論投擲汽油彈,內容包括「我的志願要燒死班 popo 為烈士報仇」、「我要做嘅就係少咗幾多手足,我就係要燒死返幾多 popo」、「我而家比較想全職魔法師」等。
案件編號:DCCC301、5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