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午( 27 日) 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控辯雙方曾各自傳召專家證人,花上大量時間解讀口號的正確方式。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

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元素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的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而處理這項議題前,法庭首先需要確立「光時」口號,在2020 年 7 月 1 日是否「能夠」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控辯雙方就此分別傳召了 1 名及 2 名專家,分別是控方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及辯方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

劉智鵬

劉智鵬:「光時」兩部分應一同考慮   字意從未改變   

劉智鵬以歷史專家身分作供。他從歷史角度,首先以「詞」的方式,考慮「光復」、「時代」、「革命」的意思。劉指「光復」是指從外族或敵人手上恢復、取回主權或領土。因此一個人提出「光復香港」的意思,是這個人認為現時的政府不合法、不正當,該政府是敵人或外族。在香港的情況下,則是指中央正在以不合法的方式控制香港。

而「時代革命」的意思,劉則指是以改變當下主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去改變時代。引伸之意就是拒絕中央及港府的統治,試圖變更當下的主權或社會制度。

劉智鵬又指,解讀口號有兩個層次,一是約定俗成的用法(customary use),二是語境(context)。

語境方面,劉引用梁天琦 2016 年 2 月 20 日的選舉發言,指梁天琦當時提及「建立自己的國家」(building a country of our own);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的示威中,破壞國徽及設備的行為也表示拒絕中央對香港的統治。而口號字眼的意思,一直而來都沒有明顯改變。

而約定俗成方面,劉指「光時」口號的基礎主張及意思,是導致香港從中國的主權分裂出去。加上「光時」口號字眼的傳統用法(conventional usage),是以武力達至目的。

劉智鵬的報告引用督察張偉文的報告。該報告點算「光時」口號與「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帶有顛覆國家意味的口號,在示威現場一同出現的次數,得出的結論是,兩者一同出現的次數,從 2019 年的 11% 大幅增加至 2020 年的 70%。

李立峯、李詠怡:口號意思「大包圍」而含糊

辯方專家李立峯

辯方兩名專家李立峯、李詠怡以跨學科的方式(社會科學、文化研究)共同撰寫的辯方專家報告。其中指出,從2019 年 10 月及 11月起,「光時」口號以變成一個「大包圍」的口號(catch-all phrase),代表著一種含糊的渴望以取回失去的事物(the vague desire to recover what was lost)、及從根本上改變香港的需要 (the need for fundamental change in Hong Kong)。

辯方專家亦認為劉智鵬的結論有誤,原因如下:

-「光復」及「革命」兩個詞語均有劉智鵬所指以外的意思,尤其是在2019 及 2020 年香港的社會文化背景下理解;

-「光時」口號中,起碼一部分字眼在梁天琦採用之前,已經有已確立及可證實的文本歷史 (intertextual history)。換言之,梁天琦不能如劉所指,被視為口號的創作人(creator);

-梁天琦是為了參選而提出「光時」口號。即使他在競選演說中提及「光時」口號,也不能將競選演說中提及的特別事物,自動等同口號的意思;

 -「光時」口號在 2016 年後沒有獲廣泛使用,直至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襲擊事件,才再次普及。2019 年的反修例示威者,已將口號的語境重新定義 (recontextualized),因此口號能有多種不同意思。

法庭:「能夠」含港獨意味已能入罪   辯方專家幫助不大

法庭接納劉智鵬所指,「光復香港」及「時代革命」兩部分,擁有緊密的語義關係,必須兩部分一同解讀。

辯方兩名專家李詠怡

相反,法庭認為辯方專家的證供對本案幫助不大(do not find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nce Experts particularly helpful),因為正如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中解釋,辯方的分析重點,是測試一個關鍵假設(key hypothesis),即「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這個意思是所有人理解的同一意思。法庭認為,辯方的分析所針對的,並不是「光時」口號是否「能夠」(capable of) 帶有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辯方不爭議光時「能夠」意指港獨   毋須處理雙方研究分歧

法庭重申,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案情及所有相關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續指,其實控辯雙方 3 名專家均不爭議,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光時」口號最少也能夠(at the very least capable of)包含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因此,法庭不需要處理控辯雙方研究方法的分歧。

法庭在強調辯方專家不反對「光時」口號能有港獨意味時,特別引述辯方專家證供,包括:

-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下,承認不可能排除重大改變(big change)能包含香港獨立;

-辯方專家報告指出,不能排除 2016 年 2 月 20 日梁天琦的競選演說中,梁曾提倡香港政治獨立;

-李詠怡在盤問下,同意梁天琦的口號對「某些人」(to some people)能夠有提倡港獨的意味;

-辯方專家報告承認,港獨可以是其中一個與「光時」口號相關的意念;

-李詠怡在辯方主問下,承認「光復」一詞,雖並非必然,但能夠意指(can mean)恢復失去的主權,及「革命」也能夠意指(can mean)推翻政權。

基於以上的專家證供分析,加上唐英傑在本案中使用「光時」口號的語境(context)(見另稿),法庭最終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因此符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意圖元素。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