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西灣河】兩青年被控非法集結等 警稱曾用警棍打次被告左手 辯方:被告左手沒傷
前年 11 月 13 日,示威者在全港多區發起「三罷」行動,其中在西灣河,兩名青年被指有份蒙面參與聚集,被控同一項非法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今( 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制服次被告的警員今作供指,次被告面向他時拿起磚塊,警員遂用警棍打中他的左手,惟辯方指次被告左手沒傷,質疑警員說法從沒發生,但該警員否認。
兩名被告依次為 17 歲梁姓青年及劉志健(24 歲,侍應),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港鐵西灣河站 B 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身品,即分別使用一個藍色口罩和一個由深色衫包着的防毒面具。
警:次被告嘗試舉起磚 故用警棍打他的左手
制服次被告的警員李國恆(音譯)今作供指,當晚與十多名同袍在西灣河成安街執勤時,看到有 50 至 60 名示威者聚集在成安街與筲箕灣道的十字路口,當中有約 10 至 20 人站在馬路上,於是在督察梁劍凱的帶領下,衝出十字路口驅散。
李指自己與其他警員衝出去時,在場人士叫囂及開始四散,並有人大叫「有狗呀,走呀」,同時留意到次被告劉志健自己一個站在馬路,面向太古方向,於是李便衝向次被告。
李稱此時次被告左轉面向李,並將右手手持的磚舉起至胸部,因此李見狀便嘗試用警棍打向次被告的左手,但次被告閃避,故李只能打中對方的左手;次被告隨即放下磚頭逃走,但最終由另一名警員先捉住對方下,李將次被告制服,並在帶次被告到西灣河文娛中心門外搜身時,才發現他用以蒙面的深色衣服內戴着一個防毒面具。
辯方盤問下 警多次改稱由看到次被告至衝前的時間
辯方在盤問時質疑,次被告是否確在其他人都逃走時,自己一個站着面向太古方向,沒有郁動,李指次被告只是「未郁」,並解釋整個事發過程時間很短暫,「可能 1 秒,所以佢先未開始跑」。
辯方質疑李在 1 秒內何以有如此多觀察,李再解釋「由開始跑到次被告身邊,可能只有幾秒」。辯方再追問為何李一開始說 1 秒,李再改稱「可能係 1 秒、2 秒,1 秒左近啦」。
李另在盤問下表示,當時與次被告只是約一個身位的距離。辯方質疑,如李與次被告如此接近,為何不直接捉住次被告,李表示「如果可以捉到就唔畀佢走啦」。
辯方指次被告左手沒傷 質疑作供警說謊
辯方最後向李指出,次被告的左手沒有任何傷勢,質疑李所說的事情沒發生,而李能制服次被告,只因次被告在一開始跑時跌倒,並指次被告從來沒有將防毒面具戴在臉上,只是掛在頸上;李全盤否認。
控方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裁判官王證瑜表示明天早上將裁定案件會否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