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歲廚師去年向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發匿名信,威脅在全港放置 38 枚土製炸彈,警方調查後將他拘捕。他今(28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炸彈嚇詐罪 。法官判刑時指,不接受辯方形容本案為惡作劇,淡化本案嚴重性。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明顯是故意、深思熟慮、早有預謀,針對警務處處長和同僚,行為非常危險,一旦輕判容易造成模仿效應,最終判囚 22 個月。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是隨機或「即興」用信件發洩情緒,認為一般心智成熟的人,儘管是發洩情緒,亦懂是非黑白,不會把衝動的想法付諸實行。案情反映被告經深思熟慮,把想法付諸實行,包括將心中所想撰寫成信件,購買郵票寄出信件。法官指,主觀上被告的行為明顯是故意、深思熟慮、早有預謀;客觀上,其行為非常危險,一旦輕判容易造成模仿效應。

官:機構首長每日做決定難以討好所有人

法官又指,被告針對警方作案,目標為警務處首長及同僚,企圖令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壓。法官稱,一名機構首長每天要作出不同的決定和言論,他們的決定和言論不能討好每一個人,若感不滿動輒訴諸激烈行為,會禍及整個社會。機構亦要動用額外資源,保護機構首長或為他工作仝人的人身安全。

官:辯方為求輕判 低估被告智力

法官拒絕接受被告因受後天「智力缺損」影響而犯案,指辯方不但沒有提出仼何病歷或可靠證據,其書面陳詞提到被告是一名成功的高級廚師,這與其主張亦有矛盾。此外,從錄影會面紀錄,顯示被告對答如流,「更懂得以飲醉酒來淡化事件」。法官明言「肯定被告不是智力有問題,而是智慧有問題,低估了法律後果,低估了現今郵票的條碼能留下足跡」,法官更指「辯方似乎為求輕判,低估被告的智力」。

法官稱,本案發生在社會較動盪和暴力的日子,認為這種炸彈嚇詐行為罪,在公眾利益尤其是公共安全領域上,須加強阻嚇性,因此以 3 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無刑事紀錄,調查期間態度合作,法官下調刑期至 2 年 9 個月,被告認罪獲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判囚 22 個月。

求情:被告智力聽力有問題 本案為惡作劇

辯方大律師黃纓琪求情時指,被告年幼時因發燒,影響智力。惟法官李慶年指出辯方無相關病歷和證據支持,辯方解釋因為被告父母離世,相關文件由被告母親保管,她離世後文件不知所終。法官問是否要利用智力問題作減刑理由,是否要索精神科報告。辯方撤回智力缺損的說法,稱被告是智力簡單。法官遂指,智力簡單和智力缺損是兩回事,辯方解釋被告和被告家人是這樣形容,惟法官表示「你係律師嚟架」應該篩選被告的說法。

辯方透露被告聽力有問題,左耳只餘 6至 7 成聽力,右耳中度聽障,須配戴耳機應訊。辯方又指本案為惡作劇。惟法官表示不接受將本案形容為惡作劇,淡化本案的嚴重性,辯方同意。法官判刑後,詢問被告還押至今一年,何時服刑完畢,辯方透露兩個半月便可獲釋,法官聞言說:「係咪好過攞精神科報告?」,表明希望辯方為被告陳詞時深思熟慮。

案情:信中稱鄧炳強為「P.K.強」 指「有大禮送比你」

被告王紹明 (51歲,廚師),被控一項炸彈嚇詐行為罪。案情指,2020 年 4 月 23 日,警方接獲一封信件,信件致時仼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翌日,總督察沈俊彥打開信件,發現只有一頁信紙。信件用中文撰寫,內容為:「P.K.強:(你嗰名同你一樣咁 PK 仆街)你終於收到呢份「土製炸彈」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重有好大份禮送比你,我預備咗 38 枚「土製炸彈」,放置喺港、九、新界某啲地方,我見你哋O記黑警有個叫李桂華佢好把炮,好得戚好𨶙串咁叫佢派啲黑警和防暴狗去搵哂出來,比兩日時間佢哋去搵,搵唔到嘅話,遙控器在我手一㩒掣就你哋班黑警就玩𨶙完!哈!哈!哈!《𨳒哂你哋班黑警老婆閪》係咁先!!神秘人」。警方考慮過信件內容,包括沒有提及炸彈的明確地點,故沒有採取行動找尋據稱炸彈。

涉案信件信封上的郵資標籤有二維碼,二維碼載有購買詳情,透露被告於 2020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 時 32 分左右,在蘇屋郵政局外自動售賣機用八達通卡購買郵資標籤。被告住所大廈和郵政局附近的閉路電視拍下過程。

被告警械下稱醉酒宣洩不滿

警方最終在被告住將他拘捕。被告警誡下承認涉案信件由他撰寫、寄出,但無放置仼何炸彈,他只是飲醉酒,發洩情緒。

在錄影會面期間,被告表示看新聞得知一些示威者放置一些炸彈,2020 年 4 月 20 日,被告又從新聞得知警方被威脅,收到白包粉末;被告看過新聞後,飲了一罐啤酒。被告飲醉酒,再加上對近日社會動亂感到不滿,於是想到寫警告信警告全港警務人員;被告從女兒的練習簿撕下其中一張空白頁撰寫信件,虛假地聲稱已在香港周圍放置 38 枚炸彈, 38 是一個隨機數字;信件的收件人是警務處處長,因為他是警隊之首。被告在信中提及李桂華,因為經常在警方新聞發佈會中聽到這名字;寄出涉案信件是為了宣洩不滿情緒。

案件編號:DCCC 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