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朝雲 攝)

一名 30 歲女子,被指去年 11 月 15 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及攜有鎅刀,並在警署內虛報地址,遭控襲擊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共 3 罪。被告今(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否認全部控罪受審。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包括被指受襲男水警羅啟耀(音)。羅指,案發當日他正休班,在商場內發現有女子手持氣球,上有涉違國安法的「四隻字」,遂尾隨被告至安達邨。他其後在誠達樓截停女子,對方反抗、踢他小腿三下及亮出鎅刀。羅在辯方盤問下,承認當日沒向女子出示委任證。案件明日續審,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擔保條件保釋。

羅出庭作供前,代表辯方的大律師李國輔表示希望涉案氣球上疑違國安法的「四隻字」不呈堂,因「四隻字」敏感,牽涉國安法及未被檢控的行為,但不爭議案發背景與「四隻字」有關。裁判官屈麗雯考慮控辯雙方意見後,指控方舉出「四隻字」是想法庭了解案發背景,不認同辯方所指,若「四隻字」呈堂,對被告損害高於控方舉證價值,遂批准「四隻字」作證供。控方則指考慮辯方憂「四隻字」登上媒體,建議作供時凡涉及「四隻字」,均改以證人書面寫出。方法獲法庭接納。

控方其後播放呈堂影片,其中小巴內閉路電視顯示,一名手持「四隻字」氣球女子與休班警先後登上小巴。女子坐在司機位後排走廊位置,其氣球上有「光復」二字。

休班水警稱尾隨疑女子違國安法

現屬水警的羅啟耀表示,案發當日,即 2020 年 11 月 15 日,他休班期間在淘大商場內,見到一名女子手持透明膠袋,內有一個寫上「四隻字」的氣球,內容疑違反國安法,遂報警並尾隨女子。他跟蹤女子至秀茂坪安達邨誠達樓,向保安員表明身份及查詢女子到達樓層,遂偕保安至該樓層找該女子,惟走廊不見有人。正準備下樓,就聽到有關門聲,並見到與上述女子服飾一樣的女士,拖著一行李喼走出。

警:思疑行李喼內有違國安法物品

羅指,「嗰刻思疑佢個行李喼有違反國安法物品。」遂與女子乘同一電梯下樓到地下大堂後,即向女子表示「企係到,警察!」惟女子突然情緒激動,「喺大堂周圍走」,並試圖離開、用腳踢他左小腿。羅指他嘗試截停被告,對方邊打電話邊從側揹袋取出鎅刀指向他。他嘗試在女子從後門離開時搶走鎅刀,「因為我唔知佢拎把鎅刀做啲咩㗎嘛。」二人糾纏期間,有軍裝警員到場。

羅稱他其後到聯合醫院驗傷,報告指他有兩處 0.5 厘米擦傷及左足痛。

警盤問下認無出示委任證

辯方律師下午盤問時質疑,羅沒向該女子出示委任證,僅自稱是警察,「其實當時個女仔,未必相信你係警察喎。」羅同意,亦承認當時無出示委任證,但稱現場及環境「唔容許(出示委任證)」,亦不認為指已報警有問題。

辯方律師續質疑,羅與女子當時一同從大廈高層下樓,乘搭升降機期間有時間取出委任證。羅辯稱,「因為我諗緊喺邊個位置截停佢。」辯方再質疑為何「唔拎定(委任證)先」,羅稱「嗰刻諗唔到。」

警否認有推女子落地

辯方亦質疑,羅早上口供指女子試圖從後門逃走時疑自己跌在地上,其實是羅推跌女子。羅否認,並指女子可能是跣低或絆倒,稱「個人緊張,行路都會跣低。」

被告馮楚惠,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指她在 2020 年 11 月 15 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管有鎅刀;以及一項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指她同日於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虛報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案件編號:KTCC20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