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 旺角】藏鐳射筆非法集結等四罪成 文員還押候判 官:被告藏大量示威裝備
網民前年 10 月 27 日於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集會,最終演變成九龍區警民衝突。22 歲男文員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四罪,今(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葉啟亮指,被告當晚與聚集人士穿著黑衫褲、戴口罩,恃人多勢眾達到共同目的。被告又藏有大量示威者裝備,如防毒面具、鐳射筆及噴漆,物品反映被告預期發生衝突。案件押至 8 月 17 日判刑,等候勞教中心報告,被告期間還押。
辯方爭議本案鐳射筆的證物鏈,質疑負責證物的警員鍾天發,混淆當日檢取的 13 件證物;裁判官葉啟亮裁決時指,警員處理過程不受干擾,法庭對比被告被捕時照片及證物後,亦無發現偏差,認為警員已妥善處理鐳射筆,沒有混淆其他證物。
官:物品反映被告預期發生衝突
辯方質疑,警員未能證明被告是案發當晚的黑衣人。裁判官則引述警員供詞,指他下車時看到被告轉身逃跑,法庭認為被告恃人多勢眾達到共同目的,或是叫囂及拒絕離開,已是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又指,案發當晚並非合法遊行,被告穿著黑衫褲、戴面罩及攜帶大量裝備,包括防毒面具、護目鏡、鐳射筆及噴漆,裁定他與聚集人士有共同目的,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裁判官續指案發時期未有肺炎,「正常市民不會戴口罩」,被告戴口罩是為了掩蓋身份,裁定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至於被告另被控藏鐳射筆及噴漆,裁判官指他同時藏有隔熱手套,噴漆亦有使用過的痕跡,物品反映被告預期發生衝突,鐳射筆是供自己或他人用作傷人,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成。
辯方指審訊兩度改期 對被告造成困擾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 23 歲,是玩具公司文員,負責聯絡及協調各部門。被告沒有案底,整體案情並非最嚴重,亦無人受傷。辯方又指案發至今接近兩年,審訊經歷兩次改期,對被告和其家人造成困擾,希望法庭輕判。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8 月 17 日判刑,等候勞教中心報告,被告期間還押。
被告麥成峰(22 歲,文員)被控參與非法集結、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四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27 日於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編號 AA2618,與另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及蒙面,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三支噴漆。
案件編號:KCCC8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