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官的新香港邏輯
何詩蓓、張家朗,他們都生於 1997,今年 24 歲;有網民提醒大家,唐英傑也是 24 歲。
奧運熱潮中,不要忘記國安法定罪第一人唐英傑。
無論專家證人誰有理,如肥皂劇般的法庭交鋒多精采,劇本早已寫好,就在主控官手中,國安法官們欣然接受。令人眩目的,只剩下號稱公正的法官用什麼理據以言入罪。
就兩字:'capable of'。
法官們判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個字,由於「能夠」有「港獨」意思 (capable of,見判案書第 48 段),就可以入罪。
於是,兩位辯方的專家證人李詠怡和李立峯的證言,都變成控方理據了,因為他們都認為「光時八字」文本是開放的,有很多可能的詮釋或解讀,「港獨」或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的解讀只是其中一個解讀;這些說法被法官利用為支持判決的理由,正是:「其中一個解讀」即是 「capable of 港獨」的解讀,已符合定罪條件之一。完。
一句模糊的口號,但法官認為不模糊,因為「能夠」有港獨意思就入罪,但「光復」與「革命」,意義眾多,隨語境、時間而變,拿出來遊街,可能是想港獨、可能想回復舊日的美好、可能想社會有大變革;拿著光時旗遊街,也可能因為憤怒、因為想出位、或因為貪玩,不一定煽動,也不一定能煽動任何人。可能性有千百樣,法官們不是唐英傑肚裡的一條蟲,唐英傑也沒有自辯,法官們如何知道唐英傑心中如何理解、目的是什麼?
既然不能百分百肯定意思,如何 'capable of’ 就已定罪?聽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聽說「無罪推定」,這些都已變成特區法庭的幻術?
以上,已經很多朋友談過,請讀蕭雲鴻文〈沒有社會學 VS 歷史學,只有真誠 VS 虛偽〉,法庭上的學術交鋒,煩請細讀譚蕙芸的法庭紀實。
這篇文其實想講另一些荒唐。
判決書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能夠理解為「港獨」、「能夠」煽動等,非入罪唯一理由,尚要看「語境」(Context) 及光時口號整體而言造成的「自然及合理」(natural and reasonable) 後果。
一步登天的「語境」判斷
判決書第 140-141 段,有關「語境」的說明與論證,可謂粗疏不堪。
法官們列舉了幾個「語境」,就直接說「毫無難度地得出肯定結論」(we have no difficulty in coming to the sure conclusion),認為七一當天而言,唐英傑的光時標語,能夠有分裂意義及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那些「語境」是什麼?
例如 140(1) 段的「語境」:「光時旗七月一日插在電單車,在繁忙街道上穿梭讓公眾看到。」如此遊街,如何令「分裂的意義」出現,是否就此就「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香港人大場面見得多,如何一支旗就「煽動」?法官無再解釋。
例如 140(2) 段的「語境」:「七月一日有未批准的反國安法遊行。」又如何呢?七月一日是傳統表達對政府不滿的日子,對很多香港人而言,七一上街是平常事,就算有未批准遊行,又如何令標語變得有分裂意義?法官無解釋。
140(3-5) 段指:被告唐英傑駕著電單車所飛馳都是港島區主要幹道,而且來來回回,又在多個警方防線刻意不停車。代表什麼?這些「語境」如何能令法官確定標語的意義?,無解釋。
又例如 140(6) 段又再列出「七一」的「語境」:「日子的意義很明確,七月一日是香港特區成立紀念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的日子」。如前所述,七一對很多人的意義,就是表達不滿的日子,「示威之都」的體現,跟光時旗的意義如何拉上關係,再一次無解釋。
最後在 140(7) 段:「七月一日也是國安法生效翌日,內含反分裂的措施……」又如何呢?相信香港市民仍可以不同意國安法的條文吧,「內含反分裂」的條文,就令到光時口號變得有分裂意義?
判決書的理據欠奉,列出了上述 context,就「毫無難度地肯定」光時口號有港獨及分裂意義,這些判斷,都屬一步登天,沒有邏輯推論的過程,證據貧乏,只憑法官們的直觀判斷。
繼續荒唐:有關「動機」的論證
「普通法」的外衣,要講犯罪行為,又要確認疑犯有「犯罪意圖」(mens rea),這方面的論據,更是慘不卒睹。唐英傑有何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呢?
判決書 146 段說,唐英傑在電單車上插上旗幟,「清晰證明」了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力,想更多人見到,而且行為的時地,他不是隨便選擇的。法官說唐英傑是刻意選擇七月一日行事,謂這是「唯一合理推斷」。又如何呢?選擇七月一日駕電單車插光時旗上街,如何就有煽動分裂的意圖?唐英傑有話想說、有旗幟想展示,想多些人見到,就是煽動?
第 147 段更莫名其妙,謂唐英傑手機收到一張警方的「紫旗」相片,「顯示被告意識到有可能違反國安法」。一張「紫旗」相片能代表什麼?相信國安法生效翌日在街上的「紫旗」,大部分香港人都收到或傳過,因為那是國安法生效後,警察旗袋裡的新顏色新旗幟,當天是大新聞,同唐英傑的「煽動意圖」如何拉得上半絲關係?
第 148 段,又是邏輯大跳躍,法官們指,唐英傑的社交媒體訊息中,「恐龍BB」一直與他交流警察防線及路障位置,又提到「安全點」的位置,顯示他有意圖違反法律;又謂如果被告覺得自己無罪,認為所帶旗幟不帶港獨意義,就不需理會「安全點」。這一段可見法官之「離地」或曲解,一個行動者是否「犯法」,從來不取決於「是否覺得自己無罪」,而是取決於警察的行為;整場運動中,警察被指濫權,不認錯、不檢討、正是令到每個行動者都要自保,時刻留意「危險地帶」或「安全點」,不一定是「身有屎」想逃避罪責,尤其是很多罪責是強加於人身上時。
然後在第 150 段,法官們不知何來的信心,謂考慮以上幾點,就「肯定被告完全明白該口號有港獨意義」,又肯定他有煽動意圖。
極低門檻的「煽動」與恐怖活動
至於「恐怖活動」,你可以說唐英傑不理路障、以車撞警,是危險駕駛魯莽駕駛,但如何變成「恐怖活動」?關鍵在唐英傑有沒有「脅迫」政府、「威嚇公眾」、「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判決書的 162 段其實幾好笑,法官們謂,唐英傑對代表法治的警察之挑釁,「肯定」於守法公民之間造成了恐懼,會令人覺得和平的香港社會變得無法無天,故對社會肯定造成嚴造危害。這點「論據」相對簡短,但從來未能指出,究竟有幾多人會得出這些結論?有幾多人「恐懼」?如何「肯定」?什麼公眾覺得「被威嚇」?如何就此「嚴重危害」社會?都沒有詳細解說。
無疑,法官們一開始也引述普通法地區案例,煽動罪罪成,不一定要真正煽動任何人才入罪,也不一定煽動別人有行動才入罪,只需要有煽動行為與動機就入罪,但當中涉極多主觀判斷,而法官對何謂「危害」、何謂「威嚇」,都採用寧枉無縱的嚴格詮釋。如果有陪審團,有正常人思維看待案情,可以「肯定」有不同判決。
而整個判決書中,甚至沒有提過一句表達自由或言論自由的保障。「煽動」由於以言入罪,在別的普通法地區,有人權法及民主政體制衡保障,也要考慮「煽動」言論會否導致即時而相關的暴力,新香港法庭,完全沒有考慮自由的保障,辯方看來不提也罷,大家都知道,這根本不是一個正常的法庭、不是一個文明的審訊。
最後,仍想一記第 171 段,法官們的結論,又是極為肯定的行文,謂 we are sure of the following,有幾點,我真的不明白尊貴的法官,如何如此「肯肯定」。
例如 171(2),法官們肯定「被告明白該口號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再一次,憑什麼肯定?如何能肯定?
例如 171(3),法官們又肯定插著光時旗遊街就是煽動分裂,又憑什麼?
例如 171(7),法官又肯定唐英傑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難以想像,若日後有真正的「恐怖活動」,應該用什麼字眼形容。
當然,一切都沒有「疑點」,因為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能滿紙「肯定」。
這些「肯定」,都是重複國安法罪行的字眼「肯定」一次,講咗就係,肯肯定。
國安第一案,會成為日後的案例,肯定,這宗案件將會成為日後重要指標,司法淪落的指標、法治衰敗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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