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周二(27日)被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案件今早 10 時於高等法院求情,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囚 10 年。

高院今早保安明顯加強,除法院外有大批軍裝警員駐守外,多名身穿OCTB(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字樣背心的便衣警員,亦分別於高院地下大堂及處理案件樓層駐守,氣氛頗為緊張。周二裁決當日,有人曾致電法官杜麗冰辦事處,向職員作恐嚇言論,揚言要放炸彈等,司法機構報警處理。

三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早前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自然及合理效果,在本案情況下,「能夠」( capable of ) 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亦明白「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味,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判詞亦多次重申,被告沒有在全部警方防線停低,最後撞擊警方,是故意挑戰警方,而警方是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象徵(a symbol of Hong Kong's law and order)。

【11:40】 警方反恐特勤隊高院外戒備

散庭後,大批軍裝警員於庭外戒備,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上私家車離開。現場亦見到至少三名反恐特勤隊警員,揹上相信載有重型武器的大背囊,在高等法院正門外執勤。

【11:17】案件押後至明午判刑

辯方求情陳詞完結。控方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張卓勤發言。郭兆銘此時反對,指控方在求情階段沒有回應權。法庭同意,惟張表示自己並非回應,只是希望提醒法庭兩樣事項。

第一,就辯方所指,外國案例對本案沒有參考價值,張指出控方遞交法庭的書面材料中,包含中國法律的學術評論及文本(commentaries and legal text)。控方認為,呈上的海外案例及內地法律書籍,於量刑時可供法庭參考。據了解,相關書籍為由簡體字撰寫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惟法官杜麗冰指,這些只屬參考資料,對法庭沒有約束力。後來三名法官就此聚頭商議片刻後,明言法庭對於《國安法》中涉及判刑的條文,會以香港法律下一貫的詮釋方法理解。

第二是停牌令及充公令。張卓勤提醒法庭被告有四次交通案底,應該邀請辯方就此方面陳詞。辯方表示不反對停牌令。但反對充公例如背心、皮帶、護膝、面罩、頭盔、電話、SIM 卡、SD 卡、電單車等,解釋因本案可能會有上訴。控方回應指,上述物品與本案的犯罪行為緊密相關,屬保護裝備、通訊器具等,應被充公。法庭最後亦就充公令的法律原則向雙方作出一輪發問。

三位指定法官聽畢辯方求情後,押後案件至明午 3 時判刑。唐英傑表現平靜,離開被告欄前微笑向親友揮別,並指「聽日見」。

【11:00】 求情:唐英傑深感後悔 望法庭盡量寬大處理判刑

辯方講述唐英傑的背景,指唐中五畢業,曾於餐廳任侍應。現時單身,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而唐是家庭經濟支柱。辯方特別提及,唐的祖母患癌,如今唐需要入獄,或許沒有機會再見祖母一面。

辯方強調,唐英傑是個本性不壞的年輕人(decent young man),只是案發當日的行事愚蠢,但他曾嘗試減速。唐在拘留期間也有在獄中上課,包括管理學及英文,將來想在咖啡店工作。他對自己的行為已真誠地感到後悔。

在示威現場,唐也經常協助爲受傷人士急救,不論傷者的政見為何。律師補充指唐曾上過急救課程,但沒有完成。律師續指,唐的生活已因本案受很大影響,他明白判詞的內容,也明白當中對他的譴責,他深知自己將會被判處監禁。辯方如今只邀請法庭盡量寬大地處理被告的判刑(be as lenient as you can)。

【10:40】辯方:兩罪源為同一事件 刑期應同期執行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指根據判詞,法庭並不認為被告屬蓄意犯案,辯方亦認為被告行為屬於魯莽(reckless)而非蓄意,故認為本案情節較輕微。根據《國安法》條文,法庭可考慮判處 3 至 10 年刑期。辯方又指雖然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但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惟法官彭寶琴指,判詞指出被告轉入謝斐道後,一輛啡色私家車已於警方防線前停車,被告應停車但卻繼續駕駛並爬頭,最終於第四道警方防線,蓄意衝過防線並撞向警員,認為辯方所言與判詞不符。辯方回應指,他是基於被告於首三道防線曾刻意避開警員,及判詞指出被告曾於極近距離駛經警員,而指出被告行為屬於魯莽,而非蓄意。

【10:20】求情:本案只涉揮旗「情節較輕」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開始求情陳詞,強調本案是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受廣泛關注,人們對《國安法》的認識因而加深,已了解干犯《國安法》帶來的嚴重後果。控方早前向法庭提交海外案例,但郭陳詞指,這些案例涉及其他法例及控罪,對本案不適用,邀請法庭根據本案的獨特案情判刑。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國安法》第 21 條列明,以「煽動」方式干犯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郭兆銘指,「情節嚴重」應被理解爲「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本案只涉及揮動旗幟,是一種「一般性」的煽動(waving a flag generally),並無針對第 20 條下列明行為,因此本案屬於「情節較輕」。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其他人被影響(除了有人拍手外),亦不如其他例如請求外國制裁政府等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