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周二(27 日)被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案件今早 10 時於高等法院求情,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 10 年。辯方求情提及唐的祖母患癌,或因本案不能見她最後一面。另外,控方於求情完畢後,特別邀請法庭參考由控方提交的中國法律資料,但法官指有關資料對法庭沒有約束力,法庭會以本地法律一貫方法詮釋《國安法》中的刑期條文。另外,辯方於反對充公令時,透露有機會就本案上訴。

三位指定法官聽畢辯方求情後,押後案件至明午 3 時判刑。唐英傑表現平靜,離開被告欄前微笑向親友揮別,並指「聽日見」。

高院今早保安明顯加強,除法院外有大批軍裝警員駐守外,多名身穿OCTB(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字樣背心的便衣警員,亦分別於高院地下大堂及處理案件樓層駐守,氣氛頗為緊張。散庭後,亦見大批軍裝警員於庭外戒備。現場有至少三名反恐特勤隊警員,揹上相信載有重型武器的大背囊,在高院正門外執勤。

辯方:只涉揮旗「情節較輕」 應同期執行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在求情陳詞開首指,本案是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受廣泛關注,人們對《國安法》的認識因而加深,已了解干犯《國安法》帶來的嚴重後果。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國安法》第 21 條列明,以「煽動」方式干犯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郭指,本案只涉及揮動旗幟 (waving a flag generally),並無針對第 20 條下的列明行為,因此本案屬「情節較輕」。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亦認為被告行為屬於魯莽(reckless)而非蓄意,故認為本案情節較輕微。根據《國安法》條文,法庭可考慮判處 3 至 10 年刑期。辯方又指,雖然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但源於同一事件,認為應「融為一體」考慮兩罪(melted together),刑期應同期執行。辯方又指,根據辯方對判詞的理解,法庭並不認為被告屬蓄意將電單車撞向警員。惟法官彭寶琴指,法庭已在判詞中拒絕辯方指唐「故意避開警員」的講法,指出被告理應停車的時候,卻繼續駕駛,最後蓄意衝過防線,撞向警員。

或無法再見患癌祖母一面 深感後悔望寬大處理

辯方其後交代唐英傑的個人背景,指他中五畢業,曾於餐廳任侍應。現時單身,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而唐是家庭經濟支柱。辯方特別提及,唐的祖母患癌,如今唐需要入獄,或許沒有機會再見祖母一面。

辯方強調,唐英傑是個本性不壞的年輕人(decent young man),只是案發當日行事愚蠢,但他曾嘗試減速。唐在拘留期間亦有在獄中進修,包括管理學及英文,將來想在咖啡店工作,他對自己的行為已真誠地感到後悔。

在示威現場,唐也經常為受傷人士急救,不論傷者的政見為何。律師補充指唐曾上過急救課程,但沒有完成。律師續指,唐的人生已因本案被摧毀,他明白判詞的內容,也明白當中對他的譴責,他深知自己將會被判處監禁。辯方如今只邀請法庭考慮判刑時盡量寬容(be as lenient as you can)。

控方引內地法律邀法庭參考 官指會以本地法律原則詮釋

辯方求情陳詞完結後。控方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張卓勤發言,稱明白控方在求情階段沒有回應權,但希望就控方提交的案例作補充。他提到控方有提交內地法律的學術評論及文本(commentaries and legal text),以支持控方的判刑建議,一般不應低於列明的年期。據了解,其中一本是《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惟法官杜麗冰指,相關資料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三名法官就此聚頭商議片刻後,明言法庭對於《國安法》中涉及判刑的條文,會以香港法律下一貫的詮釋方法理解。主控張卓勤其後於庭外強調,控方並沒有就案件諮詢過任何內地人員。

辯方反對充公令 指有可能上訴

另外,辯方不反對法庭頒佈停牌令,但反對充公被告的背心、皮帶、護膝、面罩、頭盔、電話、SIM 卡、SD 卡、電單車等,稱因本案可能會有上訴。控方回應指,上述物品與本案的犯罪行為緊密相關,屬保護裝備、通訊器具等,應被充公。法庭就充公令的法律原則向雙方作出一輪發問後,聆訊完結。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