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 月 1 日乃香港主權移交 23 周年,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港島多區爆發衝突。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在時代廣場外「搶犯」,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今( 2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報稱受阻的女警作供時,至少 4 次把勿地臣街,說成「忽」地臣街,遭控方出言糾正。裁判官亦打斷問,既然女警不肯定被制服人士有否叫囂,片段亦只拍到有人奔跑,「究竟警方拘捕基礎係啲咩?」又稱「小學生成班人聚集,無做任何行為都唔可以話佢非法集結」,反問「『走』係干犯咗咩罪行?『走』就等於非法集結?」最後強調「『跑』唔係非法集結!」

現駐守機動部隊的女警陳曉琳指,當日奉命沿軒尼詩道向時代廣場掃蕩,見到有人在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出入口處聚集,不斷叫囂。與陳同行的特別戰術小隊遂發射胡椒球彈驅散。眾人隨即逃走,其中一名劉姓女子在出口附近樓梯跌倒。陳上前制服,惟劉前方的被告欲拉走她,及後遭同僚制服。

陳作供時至少 4 次把勿地臣街說成「忽」地臣街,控方聞言詢問「你所講嘅『忽』其實係『勿』?」陳回應指「無錯」。陳又指,當時把注意力集中在劉身上,故只看到被告伸手,沒有留意其他動作。

辯方質疑警違《武力指引》

辯方指出,警方《武力指引》訂明,在沒有暴力行為或頑強抵抗下,不應發射胡椒球彈。陳承認當時沒有以上兩種情況,但基於「驅散人群」的需要,故可以發射,又否認警方行動不恰當及違反《指引》。辯方又指,涉案地點外根本沒有人聚集,更遑論叫囂,群眾逃跑只因被警方包圍。陳不同意,堅稱自己聽到叫囂聲,只是不知道聲音來源,亦沒留意劉有否參與其中。

辯方指出,劉既沒有參與聚集,亦沒有叫囂,故陳的拘捕不具合理基礎,屬非法拘捕。陳否認,稱劉在該處出現、逃跑,有理由相信她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加上她在調查時,沒有就在該處出現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辯方今早透露,不爭議被告當時在場,但爭議是否構成「故意」阻撓,將循「保護被制服人士(Protection of others)」等方向抗辯,惟裁判官一度質疑「有咩好保護呀?警察拉人有咩好保護呀?」

官:肯定有途人無參與非法集結

不過,在辯方盤問途中,裁判官打斷謂「我實在忍唔住啦,我好少喺傳緊第一個證人嗰陣開口,但我腦中實在有好多問題」。裁判官質疑,警方的拘捕基礎何在,因片段中看到一名身穿橙色上衣的途人,「我好肯定佢係無參與非法集結」,相信只是看到人逃跑,便感到驚慌,因而跟著逃跑。

裁判官續指,就連陳亦不肯定劉有否叫囂,又稱「小學生成班人聚集,無做任何行為都唔可以話佢非法集結」,反問「『走』係干犯咗咩罪行?『走』就等於非法集結?」控方承認片段「真係影唔到任何嘢」,並解釋,除已播放的片段外,亦有多個片段捕捉到時代廣場外一帶,有人聚集並遭警告,故警方有合理懷疑劉有份參與,絕非非法拘捕。

惟裁判官指,關鍵之處並非廣場外有否非法集結,而是劉有否參與,又稱片段中的公眾地方連接地鐵站,「有正常途人行吖嘛原先,好多人上上落落」強調「『跑』唔係干犯非法集結!」最終無奈謂「無論如何,(案件)繼續先」。

警否認違反《武力指引》

警長黃子誠則供稱,當晚掃蕩至廣場外近勿地臣街時,發現不少於 50 人在該處聚集,更有人投擲水樽,故一度發射海綿彈驅散。黃第一眼見到劉時,她已躺在地上,隨後欲起身離開。此時,被告過來拉她,黃見狀喝令「警察,走開!唔好行埋嚟!」但被告沒有理會,繼續拉劉的左手。黃再指「唔好再搶,阻住警察執法!」被告隨即後退,並轉身向馬路逃跑,但遭同僚制服。

黃同意《指引》中,警方面對責罵、消極抵抗,同時不涉暴力的行為時,不得發射海綿彈。辯方引述兩段片段指,當時根本沒有任何人擲樽,黃稱「(鏡頭)呢個角度睇唔到」。至於被告或劉有否擲樽,黃坦言不肯定,但否認違反《指引》。

李兆聰( 19 歲,兼職倉務員)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 25799 陳曉琳。

案件編號:STCC 2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