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去年 9 月 6 日發起「九龍大遊行」,多人被捕。41 歲技術員否認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案件今(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士翔指,被告自辯所稱與片段吻合,但警署警長作供則與片段不符,故接納被告證供,拒納警長證供。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只令警長執行職務時稍加費力,而市民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理論,被告態度亦非肆無忌憚、過分執着、不相關及不合理,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警長供詞與片段不符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警署警長作供時強調,帶被告到新華賓館外搜查時遭 50 至 60 人包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為被告扣上膠索帶,歷時約 9 分鐘,但片段中不見警員搜查時遭人包圍。裁判官認為,警署警長對環境的描述與片段所見不符,證供存有疑點,因此不接納警長的證供。

裁判官續指,被告自辯的證供與片段吻合,接納其證供。片段可見被告在馬路中心圍觀,被警員要求離開時曾一度不願離去,並說了幾句粗口;其後搜查時,一警員突然伸手搭被告膊頭叫他蹲下,被告則回應「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隨即遭警方扣上膠索帶拘捕。

官:市民有權向警員提出理論

裁判官稱,跟據案例,若被告的行為增加警員執行職務的難度即屬阻撓,而每宗案件應從整體情況考慮阻撓的程度。裁判官認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站了在馬路中心多久,依片段所見,被告說完粗口便向後退,對警員執行職務而言只是稍加費力,並非難度大增。

就被告質疑為何要蹲下的回應,裁判官指出,被告作為市民,亦有權向警員提出澄清要求、理論,加上其行為與態度並非肆無忌憚、過分執着、不相關及不合理,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洪國華(41 歲,電訊公司技術員)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2020 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案件編號:WKCC57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