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於去年六月實施後,今日( 30日) 出現首宗拘捕個案。一名40歲男子,涉嫌在本周一(26日)在觀塘apm商場直播奧運頒獎禮、播放國歌時,高舉港英旗、煽動在場人士喝倒采,今日(30日)被警方拘捕。

東九龍總區刑事部高級警司鍾麗詒表示,被捕男子報稱是記者,今日下午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外被捕,警方搜出約十支不同大小的港英旗。警方是收到市民舉報、在網上找到片段、及在現場找證人作出調查,被捕人士涉嫌在播國歌時,高舉港英旗、煽動在場人士喝倒采。鍾麗詒又說:「問題唔係旗幟,而係佢當時所做行為,係一個方式侮辱國歌。」

警方會搜集證據,調查當日有沒有任何人涉嫌觸犯國安法或煽動行為。鍾麗詒根據《國歌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一經定罪會被罰款五萬元及入獄三年。

事發於本周一( 26日),「香港劍神」張家朗在奧運男子個人花劍比賽奪得金牌,在他踏上頒獎台,國歌奏出的一刻,有在觀塘apm商場收看直播的人士,懷疑在現場發出噓聲。警方表示已就事件展開調查,並會搜集相關證據。

根據《國歌條例》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 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即屬犯罪。 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罰款5 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