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日前落案起訴前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心理學家葉劍青及石守正,指控 3 人在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的情況下,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共刊登 6 個廣告,招致共約 25 萬多萬港元的選舉開支。案件今日(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3 人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獲准,押後至 8 月 19 日再訊。

3 人均在本案中獲准以 1 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惟戴耀廷因「民主派 35 +初選案」而仍須還押。

被告葉劍青

戴耀廷今早被押解至法院應訊,他身穿黑西裝褸,換上一頭陸軍裝髮型,膚色雖變得比以往顯得更黑,但精神看來不俗。戴在犯人欄內有與另一被告石守正點頭,並不時望向公眾席。戴離庭時,旁聽人士看他高呼「頂住呀」、「保重」等說話,戴以揮手回應。

第三被告石守正離開東區法院


今天到庭旁聽的人包括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前《蘋果日報》首席記者陳玨明、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及成員曾健成等。黃浩銘及曾健成等人在庭外舉起「只許高官食鮑魚 不許平民搞雷動」標語,並呼喊相同口號。

社民連曾健成(左)及黃浩銘(右)在庭外舉「只許高官食飽魚 不許平民搞雷動」標語


被指非候選人或選舉代理人 用逾 25 萬元刊 6 個廣告

3 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57 歲,退休)、葉劍青(55 歲,董事)及石守正(50 歲,董事),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2(1)及  23(1)條。

控罪指稱,3 名被告非身為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 2016 年 8 月 8 日、8 月 19 日、及 9 月 2 日,在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共 253,540 港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 6 個廣告,包括:

    1. 2016 年 8 月 9 日 《蘋果日報》:$25,000 港元
    2. 2016 年 8 月 9 日 《明報》:$29,040 港元
    3. 2016 年 9 月 2 日及 4 日 《明報》:$104,500 港元
    4. 2016 年 9 月 2 日及 4 日 《明報》:$95,000 港元

案件編號:ESCC16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