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民陣 7.1 遊行首度被禁,大批市民繼續上街。22 歲運輸工人被指遊行前於銅鑼灣藏有鐵筆及剪鉗,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日(30 日)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證瑜指,本案案情「完全不輕微」,被告管有的鐵筆及剪鉗有一定長度,必可做成「非輕微破壞」,終判囚 6 星期。被告的親友聞判後當場落淚,同時捉緊被告離庭前的數秒向他揮手,看似冷靜的被告有向親友揮手回應。

 辯方求情:有 1 歲半兒子及家人須照顧 

早前裁決後,法庭為被告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辯方今天求情時引述報告指,被告的體能未及勞教中心標準,並且情緒低落,身心均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報告另提及被告自 2019 年起患上情緒病,曾在青山醫院按受治療,並需服食精神科藥物。

辯方另表示,被告為家中重要的經濟支持,並有一個 1 歲半大的兒子及其他家人須由他照顧,因此懇求法庭判以短期監禁,認為已可收「小懲大戒」之效。

官指剪鉗可造成非輕微破壞

裁判官王證瑜在裁判時指,本案所涉的控罪可判監禁,過往案例亦以禁閉式刑罰為主,而雖然在年齡上亦符合進勞教中心的條件,但因被告的身心均不達標,因此不會考慮。

裁判官續指,本案案情「完全不輕微」,被告管有的鐵筆及剪鉗分別長達 46 厘米及 48 厘米,必定可以做成「非輕微破壞」,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最終判被告即時監禁 6 星期。

被告曾嘉朗(22歲,運輸工人),被指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白沙道 4 號外管有一支長 46 厘米的鐵筆、一把長 48 厘米的剪鉗及兩對勞工手套。

案件編號:ESCC279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