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 旺角】被指以私家車撞警車 兩男阻差、危駕等罪成還押 官:對警構成威脅
去年 8.31 太子事件八個月,28 歲文員被指接載義務記者到旺角時遭警員截停,期間無視警員指令,並將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雨傘。文員被控危險駕駛及阻差辦公罪,記者則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讓私家車向前行是故意阻撓,亦對警員構成威脅。她明言「監禁似乎恰當」,押至 8 月 13 日判刑,兩名被告須還押。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作供不可信,例如第三證人供稱站在司機位左邊,片段顯示他站右邊,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指,警員供詞與片段大致吻合,對於關鍵情節沒有動搖,「警員看片後作出糾正,不影響可靠性」。對於辯方指警員未能講述細節時間,香淑嫻質疑當時情節緊湊,評估時間非易事,裁定警員誠實可靠。
首被告稱接載義務記者到旺角 官:多處不合理
首被告自辯時稱,當時接載義務記者到旺角「桔梗」餐廳,當中一人是次被告,他有一張「on9 協會」記者證,並稱他將背包放在私家車尾箱。首被告駕駛期間,一輛警車突然切線,其後有警員喝令首被告停車。他欲拉手掣之際,聽到警員著他高舉雙手,遂將雙手放在軚盤上,打開車門即被警員扯在地上,私家車則溜前。
裁判官指首被告自辯多處不合理,拒絕信納其證供。她指警方當時還發出「停車」、「開門落車」等指令,若被告當時配合警方,為何只急於舉高手,而不拉一下手掣及開門下車。裁判官續指根據首被告自辯,已構成危險駕駛,因他顯然知道要被警員截停及查問,仍然不拉手掣及下車。
次被告被指藏改裝傘 官:唯一推論是傷人
裁判官指警員當時用 4 秒攔截被告,是正當執行職務,又指上述時間聽來很短,「但細心思考,被告不需要花 4 秒,已在伸手可及之處熄匙,讓私家車向前行是故意阻撓」,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她又指被告知道私家車被警員包圍,仍讓私家車向前衝,對警員構成威脅,「被告行為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裁定危險駕駛罪成。
至於次被告被控藏有改裝傘,裁判官認為涉案雨傘很重、傘柄金屬堅固、不易拉長,猶如伸縮警棍,與一般雨傘不同。法庭考慮雨傘構造、當日沒有下雨、其背包另藏武力示威者物品,加上當日太子站有獻花活動,而私家車亦往太子方向,及次被告遭喝令下車時沒有反應,唯一推論是他用改裝傘傷人,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官索被告背景報告 「監禁似乎恰當」
至於次被告被控阻差辦公,裁判官考慮他當時是乘客,警方指令是針對司機,其後才走到次被告身旁,要求他開門下車。然而當刻私家車向前衝,法庭不排除首被告沒有足夠時間打開車門,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明言「監禁似乎恰當」,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至 8 月 13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兩名被告依次為陳棟材(28 歲,文員)、曾焌熙(28 歲,無業),同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兩人於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 21793 秦偉明及警員 18434 林浩翔。
陳另被控危險駕駛罪,指他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曾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攜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兩傘。
案件編號:WKCC 37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