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兼職倉務員李兆聰被指去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阻差辦公案,今日( 3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彭亮廷今早連環炮轟律政司堅持提告做法後,下午開庭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裁判官強調,群眾「純粹出現及聚集,絕對不是罪行」,並批評兩警證供與片段不符,根本是站不住腳、不可信,亦不可靠。裁判官又指,片段中沒有市民曾使用暴力,或作頑強抵抗,但警長卻對準被告及同行女子開槍,裁定其違反了警方《武力指引》。

裁判官交代裁決理由時指,報稱受阻的女警 25799 陳曉琳稱,看見與被告李兆聰(兼職倉務員)同行的劉姓女子在時代廣場附近花槽逗留,但無法肯定她有否叫囂;及後劉轉身逃跑、跌倒,再起身,故合理懷疑她干犯非法集結。裁判官指出,陳既不肯定劉有否叫囂,亦無法說出她的具體行為,「純粹出現及聚集,絕對不是罪行」。況且,該處乃公眾地方,市民有權自由出入。

女警 25799 陳曉琳

呈堂片段從未出現警方所指的聚集、掟樽

裁判官續指,陳指劉並非在時代廣場外的街道參與非法集結,亦從未提及羅素街與波斯富街的集結,同時沒有從同僚口中得知,劉有份參與集結,質疑她究竟根據甚麼基礎作出合理懷疑。再者,控方最新呈上的片段顯示,警方已大致控制場面,並開始清理磚頭,如假設劉有份參與集結,是甚為牽強,甚至完全無證據支持,同時無證據證明羅素街和波斯富街,與時代廣場外的勿地臣街的事件掛勾。

裁判官認為,片段顯示廣場人群中有「男男女女,甚至有老人」,進一步印證陳的證供站不住腳,亦與片段有所抵觸,甚至乎推翻其證供。裁判官提到,曾多次翻看、定格慢播相關片段,被告與劉在花槽旁逗留,其後警方開始驅散,兩人見狀轉身逃跑,未料劉遭前方警員擋住,繼而向前跌倒。數名防暴警隨即從後壓其在地。

控方指,警長 58171 黃子誠當時發射海綿彈,因為有示威者投擲水樽。但裁判官引述片段指,當警方進入廣場時,所有人都急於走避,但因警方在勿地臣街和霎東街拉起封鎖線,故他們無法離開。而片段中兩警所指的有人聚集、叫囂,乃至於擲樽等過程,根本從未出現過,證明黃子誠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

警長 58171 黃子誠

官:即使被告二人有擲樽 是否代表警長可以開槍?

答案當然係否定的裁判官繼續稱,片段中沒有市民曾使用暴力,或作頑強抵抗,更遑論是被告及劉二人,相信兩人只是在逃跑。對於控方指二人或在片段以外的地方擲樽一說,裁判官明言不接納,因片段的客觀情況並不是這樣子,又反問即使二人有擲樽,「是否代表警長可以開槍?答案當然係否定的」。

而且,既然警長黃子誠開槍目的是為了作驅散,為何要特定向住二人發射海綿彈,最終裁定黃開槍違反了警方《武力指引》。裁判官又稱,黃聲稱在羅素街上看到二人非法集結,但此事從沒在記事冊及書面供詞中提及,直至上庭作供,同時與陳所指的花槽集結的基礎截然不同。

裁判官批評,控方在檢控基礎上舉旗不定,陳稱劉在廣場花槽外聚集;黃指二人在羅素街集結;拘捕警柯偉雄(譯音)則指在勿地臣街看到被告;控方在呈上兩段新片段後,指二人有可能在波斯富街及羅素街集結。

裁判官續稱,從另一段 TVB 片段可見,黃與同僚浩浩蕩蕩進入廣場,並進行掃蕩,但從沒顯示黃是從波斯富街及羅素街開始追捕住何人,反而看到他與同僚浩浩蕩蕩地進入廣場掃蕩,故上述 4 個控方案情不能互相磨合。裁判官又指,雖然廣場外或有集結,但警方卻闖入廣場內的公眾地方掃蕩,做法值得商榷。綜合以上各點,裁判官裁定陳對劉的拘捕不合法,因此她當時並非正當執行職務;黃開槍違反《指引》;警方進入廣場驅散的做法值得商榷;控方自身檢控基礎搖擺不定,致控罪中的關鍵元素欠奉,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STCC 2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