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 月 1 日,19 歲兼職倉務員李兆聰被指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伸手「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同行女子,因而被控阻差辦公。案件今日( 3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控方中段陳詞時,裁判官彭亮廷連番打斷,質問她究竟有沒有看過現場片段,認為片中內容既不合乎女警描述的非法集結,亦沒拍到警長所指的擲樽事件。裁判官更一度大發雷霆,怒斥律政司「問完 Charge advising counsel 就告,告!告!告!落咗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又指「 TVB 條片睇住警察浩浩蕩蕩行入去,啲人就跑」反問「咁樣可以開槍?」最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控方昨日休庭前突然向法庭申請呈交兩段新聞片段,以讓法庭理解案發背景。惟辯方反駁,指片段中羅素街與波斯富街的非法集結與本案欠缺關聯,同時與女警 25799 陳曉琳的證供不符,故反對呈堂。裁判官最終批准呈堂,但明言「不認為與女警的拘捕是否合理有必然的關連性」。

辯方:警使用不相稱武

控方完成舉證後,緊接便到了中段陳詞階段。辯方指,現場兩段片段根本沒有拍到女警陳曉琳所供稱的有 3 人以上聚集、叫囂。再者,片段顯示,群眾從未使用暴力,亦未頑強抵抗,但警方竟然在此情況下發射海綿彈及胡椒球槍,使用不相稱的武力,人群紛紛逃跑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根本談不上擾亂秩序。

辯方又指,女警陳曉琳只看到與被告同行的劉姓女子轉身逃跑、跌倒,再起身逃跑,便懷疑她與其他在場人士有合同目的,甚至只因她未能提供合理原因出現在該處,就作出拘捕,是說不過去的。況且,該女子亦未被搜出任何可疑物品,證明警方的拘捕屬非法,換言之陳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故應裁定表證不成立。

官質疑警所稱的非法集結沒有發生

控方回應指,關鍵並非在於拘捕是否非法,而是陳在截停劉時,是否有合理懷疑,並強調陳當時奉命掃蕩,故屬正當執行職務。此時,裁判官打斷謂,「你成日話時代廣場啲人逃跑,但嗰度並唔係一個 Enclosed area 嚟㗎」,又質疑劉與被告所身處的位置,「何來有第一證人(陳)所講嘅非法集結呀?」

裁判官續指,昨日重複翻看涉事片段,但仍認為「客觀嘅證據唔支持(陳的證供)喎!」他又關注片段中有否顯示羅素街與波斯富街正在出現非法集結,如有的話,又如何串連至與本案的時代廣場;質疑廣場內有多人逃跑,為何陳只拘捕劉。控方表示「唔拉其他人唔代表佢唔想拉」,並強調警長 58171 黃子誠當時發射海綿彈,是因為有示威者投擲水樽,不屬非法開槍。

裁判官隨即大發雷霆,嚴斥「你有無睇過片段?你呈上好多片段,法庭有職責幫你睇晒,但我睇完又更加唔明啦,究竟邊度有掟水樽呀?問完 Charge advising counsel(律政司)就告,告!告!告!落咗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呢個係我睇到嘅嘢」又指「TVB 條片睇住警察浩浩蕩蕩行入去,啲人就跑」反問「咁樣可以開槍?」隨即宣布休庭,待控方整理陳詞內容。

官罵控方常擰轉面向案件主管求助

再次開庭後,控方重申,警方到場後不代表非法集結已完,因人群會流動,故不能把廣場內外的人完全分割,又指片段中沒有捕捉到擲樽一幕,不等於沒有發生,故並非非法開槍。惟裁判官打斷,要求控方交代劉參與非法集結的位置。控方隨即擰轉頭,遭裁判官怒斥「你係代表控方,點解要成日擰轉面望案件主管?其實根本你都答唔到!」又指「中段陳詞階段啦,咁簡單嘅問題,你都答唔到!」

控方表示,雖然人會流動,但劉起碼曾在勿地臣街附近商舖及花槽逗留。裁判官再嚴斥:「咁求其喺條街拉個人,話佢非法集結都得啦!唔係咁樣㗎嘛!」強調《警隊條例》不容許此等事情發生。

案件編號:STCC 2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