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警涉監守自盜私吞 LV 銀包 5 萬現金 辯稱趕收工慶祝情人節 打算翌日才處理
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的 28 歲男警員涉監守自盜,私吞一個由市民拾獲、內有逾 5 萬元現金的失物 LV 銀包。裁判官彭亮廷今早(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辯稱當日工作疲憊,而且時值情人節,希望盡快放工回家,因此打算以「不留名」拾獲失物的方式,留待翌日上班時才處理。
辯方早上一度爭議被告曾否與拾獲失物的人士接觸,惟被告馮奕鈞下午自辯時承認自己曾接觸本案第 1 證人,即拾獲銀包失物的楊麗妍。
警認未有按正常程序處理失物
馮表示過往都有處理失物的經驗,會詳細記錄拾獲人的資料和點算現金數量,一貫做法是先在紙上抄低資料,再輸入至電腦系統,同時要在拾獲人面前將失物封存在貴重財物袋,再由對方簽署確認。
惟馮承認,案發當日未有按照正常程序處理,他僅在點算金額後將現金放回銀包,亦未有在電腦系統內紀錄銀行卡和身份證。至於拾獲人的個人資料,馮指當時曾將其個人資料抄在白紙上,惟沒有印象最終如何處理,或有機會連同其他廢紙掉棄或碎掉。
自辯:希望盡快下班回家慶祝情人節
馮表示案發時正在報案中心的印影機旁處理文件,聽到有人進入報案中心,逐走到前台查看,並與拾獲人楊麗妍對話。
楊向被告表示在機場 5 樓的行李輸送帶拾獲一個黑色長方形銀包,並交予被告。被告於是在楊面前將銀包的拉鍊拉開,稱「見到有咁多錢,都幾震驚… 心入面唔想處理咁多財物,處理嗰啲財物嘅時間太耐。如果依照我預計嘅時間,就遲收工。」
馮估算處理失物需時至少一個半小時,加上事發當日處理了不少案件,感到疲累,稱「唔想做咁多嘢」及希望準時放工。馮又稱,「過咗 12 點就係情人節,好想盡快收工返屋企。」他又提到家中育有一子,事發時兒子年僅一歲,患有尿道下裂,需要特別照顧。
馮辯稱點算後將現金放回銀包,期間楊的女兒曾「扭計」哭鬧,馮表示腦海因而浮現一個想法,打算自己先接管財物讓楊離開,翌日再處理有關失物。他解釋,楊不時詢問何時才能離開,有感當時已夜深,相信楊剛下機感疲倦,而且看到其女兒哭泣,「唔想留佢喺度咁耐,怕阻住佢,佢又辛苦,我又辛苦。」結果楊在報案中心逗留約 5 分鐘便離開。馮在辯方追問下補充,稱自己辛苦因要處理大量失物。
警員:銀包放在雪櫃底比夾萬更安全
馮接著解釋,打算以「不留名」拾獲失物的方式處理案件,待翌日處理,「第二日處理銀包,就有好充足嘅時間處理」,此舉亦不會令他遲收工。
他表示當時還有另一宗遺失手機的案件要處理,完成後已接近下班時間,於是將銀包擺放在自己認為安全的位置,而他最後選擇了茶水間雪櫃底的空隙擺放銀包。
他指,雖然報案中心內有上鎖的夾萬和櫃桶,但鎖匙放在前台沒有上鎖的櫃桶內,因此判斷夾萬和櫃桶並不安全。他認為放在雪櫃下的空隙更安全,「冇咁易俾人發現。」
被問到為何不將失物交給下一更同事處理,馮指前輩曾提醒有關做法或會令同事不滿,出現爭拗,「點解你嘅嘢唔做,要交俾我哋呢?」
稱驚慌之際下意識否認曾處理失物
當晚第一位接待失主的警員莫穎聰早前作供時指,曾兩度致電被告,詢問他有否處理過一個失物銀包。馮供稱,當刻接到電話時感到驚慌,擔心受到內部責罰,下意識否認曾處理案件。其後莫第二度來電,馮則表示已指示拾獲人將失物交到機管局失物處。他指,當時正處於高壓緊張狀態,情急下未想到其他解釋。
辯方盤問期間,多次被裁判官質疑提問具引導性,要求辯方更改問法。辯方又問被告是否希望偷取銀包,彭官隨即打斷,稱「拎返屋企,或者用埋啲錢先叫偷?法律上唔係咁定義… 等佢(被告)講哂就得,咁會公平啲。」
案件明日下午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馮奕鈞( 28 歲 )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於前年 2 月 13 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 7 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銀包( 價值 7,000 元 ),內有現金 56,090 元、香港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駕駛執照、多張信用卡及八達通等,而上述物品為陳振宇的財產。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