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警涉私吞 LV 銀包及逾 5 萬元失物 官裁表證成立
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的 28 歲男警員被指監守自盜,私吞一個由市民拾獲、內有逾 5 萬元現金的失物 LV 銀包。裁判官彭亮廷今(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自辯。辯方一度爭辯是否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與拾獲銀包的人士接觸,控方則反駁案發時被告是唯一在報案中心駐守的警員。
被告馮奕鈞( 28 歲 )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前年 2 月 13 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 7 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銀包( 價值 7,000 元 ),內有現金 56,090 元、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一張香港駕駛執照、一張滙豐銀行提款卡、一張中國招商銀行銀聯卡、一張滙豐銀行信用卡、一張恒生銀行信用卡、一張八達通,及一些個人卡片,而上述物品為陳振宇的財產。
官:部分證供非被告自願回答不准呈堂
辯方早前曾指警方侵犯被告的緘默權,査問被告時未有警誡,要求不要將部份證供呈堂,又指被告未經警誡的電話對話,以及招認等紀錄為不公平,不應呈堂。辯方指,警員莫穎聰曾兩度在沒有警誡下致電被告詢問,以及兩名警長與被告一同觀看閉路電視時稱事態嚴重及指「一定查到嘅」等對話,辯方認為是向被告施壓,要求他交代。
裁判官彭亮廷甫開庭,先裁定被告與警員莫穎聰的電話對話可以呈堂;至於涉及兩名警長的對話,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自願作答,故不批准呈堂。
控方:被告是案發時段唯一當值警員
其後辯方一度爭辯有否直接證供,證明事發時是被告接觸銀包拾獲人楊麗妍,即案中第一證人。辯方指,事發當日被告當值時曾有其他警員出入報案中心,爭議當日並非只有被告處理俗稱「流水簿」的記錄冊,當中有兩項紀錄是在被告用膳時間填寫。
控方反駁,在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中,被告是案發時段唯一駐守在報案中心的警員,即使有不同警員出入,都只是出入報案中心的休息室,因此只有被告在案發時處理報案。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馮奕鈞選擇自辯,下午續審。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