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鄭念慈

今年 5 月 1 日勞動節,有網民發起多區示威。27歲男技工被指於新蒲崗一帶堵路及管有電動角磨機、鉗及噴漆等,他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則不認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鄭念慈今(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指涉事工具可能只是被告從其工程公司拿取,不排除這些物品僅屬工作用途。至於被告承認的控罪,裁判官指坦白認罪乃重要求情因素,押後案件至本月 16 日判刑,將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鄭念慈引述控方第一證人指出,案發時看到有黑衣人在太子道東西行線堵路,並拿取附近地盤的物品,之後在被告的背包檢獲相關物品。但辯方傳召的其中一名證人,即被告的上司,供稱案發前已聘請被告為工程公司員工,負責到人工島擔任管工,故吩咐被告開工前到辦公室拿取工具,即被告背包內搜出的物品。

官:證人供詞「有啲奇怪」 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吉

裁判官表明辯方證人的證供「有啲奇怪」,質疑為何沒有任何人能證明被告何時到辦公室領取工具,亦沒有相關領取紀錄;證人早前解釋因被告過往已在公司做散工,故能「拍卡」進入辦公室。惟裁判官質疑「被告是否可以自出自入拎走公司值錢嘅嘢?」

但裁判官認為,此說法與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啲工具我返工用」的供詞脗合,基於利益歸於被告,涉事工具可能只是被告從其工程公司拿取,屬工作用途,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名不成立。

求情:案情不嚴重參與人數少 官:「Block晒喎兩邊」

至於被告早前承認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辯方求情指案情並不嚴重、參與人數少。裁判官質疑「Block 曬喎左右兩邊都,嚴唔嚴重?」,又指曾就堵路案件判監 3 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遂應辯方要求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明言最終判刑不會受制於報告建議。案件押後至 8 月 16 日判刑,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報稱電器技工的被告黃澤恩(27歲),被控於今年 5 月 1 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者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以及在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刀。

案件編號:KCCC27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