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男警員被指前年監守自盜,私吞一個由市民拾獲、內有逾 5 萬元現金的失物 LV 銀包。被告今午(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接受控方盤問時,否認自己起貪念,又稱自己「無諗過」做法惹人懷疑。他又指,處理失物時要逐張記錄銀紙號碼,程序耗時,因此將失物藏於差館內茶水間雪櫃底,待翌日處理。惟控方質疑警方沒有指引,要求警員逐張記錄銀紙編號。裁判官彭亮廷押後案件至 8 月 18 日作結案陳詞,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銀包放雪櫃底 被告:「無諗過工人掃地會掃到」

被告昨日供稱,當時相信放失物在雪櫃底最安全。控方今日盤問時質疑,茶水間「有好多同事出入斟水」,而清潔工人掃地,「可能會掃到銀包」,最簡單做法是被告封存失物放在自己儲物櫃或放在證物室。被告表示,知道同事常出入茶水間,但「無諗過」工人掃地會掃出銀包。至於不放儲物櫃,因「我又唔係拎走,又唔係據為己有,無理由擺喺自己度。」辯方覆問時,被告則指出證物室開放時間為早上 9 時 至下午 5 時,所以案發當晚「交唔到去證物室」。

被告:銀紙要逐張記錄程序耗時

至於被告早前供稱,他之所以擬用「不留名」拾獲失物方式處理,因處理失物時要逐張記錄銀紙上號碼,並要拾獲人簽名確實,程序耗時。他今日在控方盤問下供稱,「因為我有處理(過)假銀紙,要做得好仔細」,又估計如要逐張記錄失物銀包內約 60 張銀紙號碼,或耗時約 30 分鐘。

控方:警指引沒要求逐張記錄銀紙編號

控方引述學警基礎訓練課程內「遺失或拾獲財物處理過程」指引,指出指引無要求警察逐張記錄銀紙編號,「你為咗維持不必要嘅個人做法,而選擇違反程序。」被告同意他可用相對簡單快捷方法記錄財物,但記銀紙號碼方式由前輩傳授,否認是自己起貪念。

控方指出,被告有 7 年警務經驗,工作屢獲讚賞,質疑他為何未有考慮加快處理失物程序,又不向上司交代事件、或通知下一更同事。被告僅稱當時「無諗過」。

被告馮奕鈞( 28 歲 ),案發時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馮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於前年 2 月 13 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 7 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銀包( 價值 7,000 元 ),內有現金 56,090 元、香港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駕駛執照、多張信用卡及八達通等,而上述物品為陳振宇的財產。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