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6 月,被告吳偉豪正還押荔枝角收押所,疑不滿懲教署派發中國製「圣光」口罩,被指透過公務探訪將口罩交予時任元朗區議員方浩軒帶出收押所。二人早前否認一項「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今(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控方指,吳在親友探訪時暗示會交物品予方。翌日公務探訪,署方人員在閉路電視見二人單獨會面時有可疑動作,方在署方查問下交出一個懲教署派發的口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表證成立。方浩軒自辯時指,當日他在吳催促下「袋起」口罩,以免懲教人員發現後會為難吳。其後懲教例行清潔會面需暫停,他「袋住」口罩往等候室,待與吳再會面時了解事件,無意圖將口罩帶走。

控方開案陳詞指出,被告吳偉豪於去年 6 月 22 日透過親友探訪,向張姓女親友暗示翌日與方浩軒公務探訪時,會將一些物品交予方,引起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何嘉聰注意。何向其上司、時任高級懲教主任郭穩捷匯報,郭翌日叮囑負責監察會面的下屬、二級懲教助理張啟豐「睇實啲。」

被告擬向區議員投訴口罩問題

控方續指,案發當日,方浩軒與其蔡姓助理一同和吳偉豪進行公務探訪,吳提出要與方私人會面,蔡姓助理遂與張啟豐吳偉豪離開會面室。根據會面室閉路電視,吳從長褲中取出物品,放在枱面上一疊厚文件底並交予方,方向前彎腰接收文件,並在枱底下有手部動作。會面稍後因例行清潔暫停。懲教人員即向方浩軒查問,有否從吳偉豪處取得物件,方交出一袋「圣光」包裝口罩。控方指,該口罩由懲教署向囚犯供應,二人未曾就有關物品尋求署長准許帶離收押所。吳偉豪在警誡下承認,將口罩交予方,因想投訴疫情期間收押所派發的口罩不合規格。署方當時以安全為由不入金屬鼻夾口罩,但「圣光」同樣有用金屬鼻夾。

懲教:監聽親友探訪對話發現有可疑

控方呈上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何嘉聰的書面口供,指何於去年 6 月 22 日監察親友探訪時,發現被告吳偉豪向張姓女親友表示「聽日『黑記』公務探訪帶定多啲嘢,無論如何都要帶定多啲嘢」,又指會要求與方浩軒一分鐘私人時間。何認為吳有意將物品交予「黑記」,遂向上司郭穩捷報告。

高級懲教主任郭穩捷書面口供則指,他接獲下屬報告後作調查,發現方最近獲處長批准公務探訪吳,認為吳偉豪所指的「黑記」,為方浩軒的蔡姓助理,叮囑負責監察張啟豐「睇實啲」。案發當日,他在閉路電視實時影像見到吳、方二人單獨會面時,吳從褲袋中取出物件,並快速放在文件下,方疑似從文件下取出東西,故向總懲教主任(行政)阮啟光報告事件。

阮於例行清潔期間,要求方交出相關物品。方在褲袋取出口罩,署方報警處理。郭第二份書面口供稱,吳、方二人未曾以任何形式申請帶走口罩。

方浩軒:例行清潔期間「袋住」口罩無意帶走

方浩軒今日自辯時指,他理解公務探訪下,區議員與囚友單獨會面時間並無限制,所以當吳偉豪說需要約 1 分鐘時間單獨會面,他並無要求延長。二人單獨會面時,吳即拎起一疊文件,向他表示文件下有口罩,並說「你唔好睇住先,袋起佢,等懲教行開咗先睇,佢而家望住我哋,大概內容係咁。」方續指,當時他在吳催促下,就將口罩袋入褲袋,吳向他「一輪嘴咁講,啲口罩唔係CSI(懲教製作口罩),同埋係大陸製,咁佢就好擔心個質量。」約一分鐘後,懲教例行清潔打斷會面。步往等候室期間,方有取出口罩看,「見到上面用簡體字寫聖光。」他又指,預料會面會繼續,自己「從來無諗過要帶走(口罩),吳偉豪都無咁要求我。」

控方盤問方浩軒時,質問他為何鬼祟地袋口罩入袋。方稱,「因為個下我無理由當住佢(吳偉豪)面做一啲佢好擔心嘅事情」,又指「咁我都好諒解佢立場嘅。」方在辯方覆問下解釋,所謂諒解立場,即若吳「向我表達關於口罩事情,有機會係畀懲教......因為佢係被看守緊,會為難佢咁。」

二人被控「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方浩軒(25 歲,前區議員)及吳偉豪(40 歲,無業),被控於去年 6 月 23 日在香港串謀協助男子方浩軒,在未被授權下將一個口罩連同包裝袋攜離荔枝角收押所。

吳另被指於前年 11 月被警方在其住所內搜出 4 樽汽油彈,以及在住所旁貨倉檢獲 7 桶約 100 公升汽油,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損壞財物兩罪。吳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案件編號:WKCC444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