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 月 5 日「和理行之不要水貨辦年貨」遊行中,一名 20 歲男廚師被指大聲罵警,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入更生中心。辯方不滿刑罰過重,今( 4 日)在粉嶺法院裁判官黃國輝席前提覆核,強調控方案情與審訊證據不符,又指被告已遭還押 50 天,相當於 75 天的監禁,建議在此基礎上改判社會服務令或短期監禁。
裁判官黃國輝考慮被告年紀、工作及品格等因素後,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遂撤銷原判,改為判囚 3 個半月。

辯方:控方提非法集結案例沒參考價值

辯方今早指出,控方所依賴的案情與審訊上的證據有出入,例如指被告江浩倫( 20 歲,廚師)在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高喊「打死個大陸仔!」但此句從未在證供內出現;兩名警員供稱途人一直叫囂,並非如控方所指,群眾為響應被告而叫囂。辯方又指,控方大多依賴非法集結案例,但本案完全沒有非法集結元素,亦較本案案情嚴重,故沒有參考價值。

辯方強調,被告自 6 月 16 日還押至今,足足 50 天,相當於 75 天的監禁,如法庭改判社會服務令,相信既收阻嚇之效,亦對社會有莫大裨益。辯方續指,被告本身有穩定工作,對未來有方向、目標,相信更生中心未必能協助他。辯方力陳,過往案例除判社會服務令外,亦曾判監 40 天,如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可考慮判短期監禁,讓被告可當庭獲釋。

控方:上訴庭明言須考慮阻嚇性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認為,本案源於反修例風波,被告不單叫囂,而是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並反駁辯方呈上的案例只是新聞報道,細節欠奉,難以讓法庭理解事件全貌。她續指,其中一案例雖判社會服務令,但不代表法官認同辯方的取態;另一案例中的被告認罪後被判社會服務令,但本案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難言有悔意;最後一案的被告只涉及叫囂,從未慫恿他人衝擊警方,與本案不同。

被告母親斥控方:尊重吓事實得唔得呀!

蔡重申,上訴庭不下一次強調,在處理反修例案件判刑時,須考慮阻嚇因素,不單止是對被告本人,更要向社會發出阻嚇訊息。觀乎本案,雖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算係較輕」,但相信是合適的刑罰。蔡發言時,被告的母親一度激動指罵「你尊重吓事實得唔得呀!你以後都有仔女㗎!」結果須休庭待其情緒平伏。

裁判官黃國輝衡量各方因素後,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工作及品格等,相信監禁比更生中心更適合,遂撤銷原判,改判囚 3 個半月。雖然被告早前遭還押多天,但部分更生中心的刑期不獲扣除,仍需面對短期監禁。

案件編號:FLCC89/2021